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19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陳育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陳育炘於民國92年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9.7 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併
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故請求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859元及其中89,827元自
民國10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
權益。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519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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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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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育炘 │民國104年11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9827 │ │月16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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