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039號
TCDV,104,司促,35039,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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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039號
債 權 人 鄭華國即楊秀梅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慶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陳報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法院備
   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㈡利息起算日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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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