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039號
債 權 人 鄭華國即楊秀梅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慶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陳報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法院備
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㈡利息起算日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