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936號
債 權 人 李振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隆鈞即李隆鈞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
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