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836號
TCDV,104,司促,34836,201512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836號
債 權 人 詹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芳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退票理由單上發票
   人名蘇愛惠)。
  ㈡利息起算日依據。
  ㈢編號A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