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836號
債 權 人 詹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芳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退票理由單上發票
人名蘇愛惠)。
㈡利息起算日依據。
㈢編號A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