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791號
TCDV,104,司促,34791,201512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791號
債 權 人 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色美邸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金色美邸社區管理委員會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如
  公所備查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1/1頁


參考資料
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