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742號
TCDV,104,司促,34742,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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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742號
債 權 人 伊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珍
債 務 人 孫國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零叁佰陸拾肆萬捌仟柒佰
  零叁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貳萬柒仟壹佰元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壹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㈢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貳萬陸仟叁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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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