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9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務 人 王勝家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叁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
元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