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646號
TCDV,104,司促,34646,201512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4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怡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證物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