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朝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
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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