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34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雪珠
債 務 人 鼎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兼 陳世煇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古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四六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