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037號
TCDV,104,司促,34037,2015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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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03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振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陸拾貳元,及自
   ⑴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叁拾柒元,及
   自⑴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叁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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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