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586號
債 權 人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聰
債 務 人 梁基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肆仟
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肆仟
陸佰貳拾玖元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