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536號
債 權 人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聰
債 務 人 呂憲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
⑴新臺幣柒仟伍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⑵新
臺幣玖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⑶新
臺幣捌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⑷新
臺幣捌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⑸新
臺幣捌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⑹新
臺幣叁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