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786號
TCDV,104,司促,32786,2015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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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786號
債 權 人 陳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忠元陳梅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陳梅瓊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釋明。㈡請求金額之依 據及其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25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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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