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240號
TCDV,104,司促,31240,2015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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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240號
債 權 人 陳子文即仁翔商行
債 務 人 總茂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黃靖筑

債 務 人 黃璨竣
一、債務人總茂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陸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統一發票及存證信函
  等影本聲請對債務人黃靖筑黃璨竣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
  據以請求之上開證物影本,債務人黃靖筑黃璨竣皆非請求
  之債務人,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黃靖筑黃璨竣為支付命
  令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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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