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240號
債 權 人 陳子文即仁翔商行
債 務 人 總茂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黃靖筑
人
債 務 人 黃璨竣
一、債務人總茂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陸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統一發票及存證信函
等影本聲請對債務人黃靖筑、黃璨竣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
據以請求之上開證物影本,債務人黃靖筑、黃璨竣皆非請求
之債務人,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黃靖筑、黃璨竣為支付命
令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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