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86號
TCDV,103,重訴,586,2015120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椀絢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歐國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國順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3,55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姿婷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