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79號
TCDV,103,重訴,279,2015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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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瑞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蓮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塗銷抵押權
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27,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2,3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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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