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7號原 告 邵崇碩 黃緹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複 代理人 張順豪 律師 韓國銓 律師被 告 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烈生被 告 劉邦丞 賴信全 呂珮琪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複 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 蔡瑞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六庭 法 官 許石慶附記:請原告補正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最新之設 立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到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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