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419號
TCDV,103,訴,2419,20151203,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德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德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1/1頁


參考資料
德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