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 年11月11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
第22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485,6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02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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