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19號
TCDV,103,訴,2219,2015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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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19號
上 訴 人 張進輝
被 上訴人 張榮燦
      劉桂榮
      劉岳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219號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
9,312元(參本院豐原簡易庭民事簡易卷103年8月7日起訴狀,第
20頁),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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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