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9號
上 訴 人 資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應仲銘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4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66,4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888,9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