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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56號
TCDV,102,訴,1556,2015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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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   告 阮秋宏
訴訟代理人 賴柏羽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複代理人  賴柏州
被   告 林杉
      林阿煌
      林麗雲
      吳三慶
      吳錦
      吳梅
      張吳也
      吳綢
      吳三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寶猜
被   告 吳三富
      吳烏甜
      吳三為
      吳腰
      吳連三
      吳切
      吳美
      吳網
      紀俊喜
      紀勇全
      紀君燕
      吳嬌梅
      吳宗賢
      吳珠
      陳吳香
      吳進生
      吳進長
      吳林省
      陳鈴誼
      陳慧誼
      吳淑華
      吳淑靜
      吳瑞華
      吳明珊
      吳笑
      吳進松
      吳進烈
      吳進標
      吳亮
      吳文章
      吳文樟
      吳建騰
      吳過
      蔡吳嬌
      吳紡
      吳正三
      吳明松
      吳佳萍
      吳姿葶
      陳吳秀玉
      吳侑珊
      吳振坤
      吳振南
      吳振炎
      吳振丁
      吳江水
      徐麗華
      吳婷柔
      吳志立
      吳献修
      吳瑞淑
      吳菁菁
      吳靜儀
      吳家豪
      吳靜婷
      柯松秀
      吳婷君
      吳憶如
      吳依屏
      吳吉雄
      吳秀蘭
      吳佰荏
      吳孟宗
      吳孟松
      吳若婷
      吳金門
      吳國生
      吳金城
      吳雀芬
      陳吳秀琴
      吳天色
      吳國顯
      吳江發
      吳紳農
      吳媛淳
      吳騰耀
      吳朝嘉
      林碧霞
      林炳松
      林炳洲
      曹永全
      曹昌鏵
      曹瑋玲
      曹維峻
      林碧梅
      吳朝
      陳國龍
      張登榮
      張明裕
      陳吳棉
      吳江波
      吳耕山
      吳炎山
      吳蔡豆
      吳江焜
      劉吳瑾
      吳正
      吳江福
      吳長
      蔡吳娥
      吳埤
      吳四通
      陳吳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益富
被   告 陳束占
      吳𢙨
      吳海
      吳麗珠
      吳麗花
      吳詩蒀
      吳雅玲
      吳樹根
      吳岱璇
      吳乖
      吳罕
      吳清路
      黃吳秀玉
      胡海助
      胡美光
      胡俊茂
      胡美英
      胡美珍
      胡俊財
      吳綉鳳
      何吳秀滿
      吳秀蓮
      張羅守
      張國柱
      張月娥
被   告 胡素萍
      張文勇
      張文鐘
      張芳怡
      張月美
      張國萍
      張國勝
      陳素香
      陳素里
      陳文松
      陳素貞
      陳文興
      陳麗卿
      張陳玉霞
      張碧秀
      張美雲
      張國瑩
      張國彬
      張惠蓉
      張美智
      張國豐
      張玉妃
      張國茂
      張錦鳳
      張國安
      張錦葉
      張錦華
      張國雄
      張明章
      張明煌
      張朝淵
      張秀玉
      王美麗
      王淑惠
      王秀月
      王文傳
      王淑絹
      王淑宜
      孫王梅玉
      王洪玉愛
      王文宏
      王文亮
      楊以琳即王以琳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芬名
被   告 王風
      王美紫
      黃耀西
      黃雯娟
      黃兆熹
      蔡健生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蔡清元
被   告 蔡清山
      蔡菁卉
      吳洙萍
      吳岫青
      吳璧鍾
      吳東華
      吳淑梅
      吳廣文
      吳廣橋
      吳墩欽
      馬吳玉茹
      吳京茹
      吳彩琴
      陳吳朱
      吳長更
      吳長治
      陳吳梅
      吳黃素玲
      吳宜庭
      吳彥儒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妙秋
被   告 吳雅慧
      吳麗珍
      吳富雄
      張雲香
      吳明忠
      吳明輝
      吳明衍
      吳新營
      吳良歲
      吳東門
      王吳
      吳香
      李吳較額
      吳佩芳
      高秀鸞
      吳麗月
      吳西彥
      吳昭松
      林綉娥
      陳林秀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鋒
被   告 林金聰
      林怡汝
      吳炮
      陳麗華
      陳百樂
      陳小娟
      吳卿
      吳心
      陳來好
      吳清華
      吳金堆
      吳王哖
      黃吳服絹
      吳鳳兒
      吳聰吉
      吳聰順
      吳聰鴻
      江支琁
      江靜芳
      江靜蓉
      江靜芬
      江靜子
      江靜蕙
      江衍茂
      吳聰明
      吳聰禮
      吳正嘉
      吳林玉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貳
被   告 吳秉泓
      吳澤
      吳連馨
      吳鴻章
      陳秀月
      吳明發
      吳侑霖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寶雪
被   告 陳素碧
      阮吳素琴
      吳義修
      吳素卿
      吳素真
      吳世賢
      吳景賢
      吳素娟
      吳素瓊
      蔡燈洋
      蔡美穗
兼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遠
被   告 吳碧玉
      陳吳月雀
      陳葉罕
      葉彩蓮
      葉彩鳳
      葉淑媛
      葉國璋
      葉國泰
      葉寶媛
      葉桂枝
      徐葉桂花
      黃柑
      葉國力
      陳黃照
      魏葉月治
      許葉寶
      陳苹茹
      吳柏彥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以樂
被   告 阮秋宏
      洪玉昭
      吳富昇
      吳煙木
      吳敏順
      吳敏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耀驊
被   告 吳金敏
      吳金香
      吳柏榕
      陳惠萍
      吳月麗
      吳水金
      蔡明男
      蔡宜芳
      蔡宜純
      王慶煌(即吳麗鈞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法 王明吉(即吳麗鈞之繼承人)
定代理人
被   告 陳珪(即陳吳謹之繼承人)
      陳進財(即陳吳謹之繼承人)
      陳培虹(即陳吳謹之繼承人)
      陳駿憲(即陳吳謹之繼承人)
      陳家綺(即陳吳謹之繼承人)
      陳德勝(即陳吳謹之繼承人)
      陳國楨(即陳吳謹之繼承人)
      葉育銓(即林家伊之繼承人)
      葉政鑫(即林家伊之繼承人)
      葉律佑(即林家伊之繼承人)
      朱素琴(即吳戊杞之繼承人)
      吳麗花(即吳戊杞之繼承人)
      吳專色(即吳戊杞之繼承人)
      吳聰明(即吳戊杞之繼承人)
      吳麗卿(即吳戊杞之繼承人)
      吳麗珠(即吳戊杞之繼承人)
      吳聰榮(即吳戊杞之繼承人)
      吳育慈(即吳戊杞之繼承人)
      吳坤和(即吳戊杞之繼承人)
      吳坤正(即吳戊杞之繼承人)
      吳秀茹(即吳戊杞之繼承人)
      吳聰裕(即吳戊杞之繼承人)
      陳淑端(即吳義興之繼承人)
      吳奇鴻(即吳義興之繼承人)
      吳佩洳(即吳義興之繼承人)
      吳思葶(即吳義興之繼承人)
      張朝潭
      吳明河
      陳重智
      張志吉
      張珮怡
      張志行
      張志有
      吳月
      陳淑瑟
      陳再生
      陳再
      陳淑梅
      陳淑真
      陳淑姿
      李來當
      張煥發
      張聰明
      張福源
      張瑛真
      何及
      何翠英
      何錫泉
      何翠月
      何豊意
      林秀春
      李萬來
      李秀金(吳文得之繼承人)
      吳東正(吳文得之繼承人)
      吳鈞起(吳文得之繼承人)
      吳友信(吳文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阮秋宏之住所「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號」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關於「112、112-1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後G、I部分之應有部分」記載,應更正為「112、112-3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後G、I部分之應有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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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