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3號
原 告 蔣公亨
蔣文傑
蔣瑜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思儀律師
孫興啓
被 告 鮑有雯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鮑耀榮
被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明仁律師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寶耀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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