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407號
TCDM,104,附民,407,201512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07號
原   告 高雅梅
      胡欽發
被   告 張家豪
      李其昌
      陳建霖
      張桉田
      王祥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907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本
件被害人高雅梅胡欽發遭詐騙部分,被告王祥雖未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然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堪認被害人除對於刑事
案件之被告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外,對於其他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亦得為之,而依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既認被告王祥亦應就渠等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則渠等對被
王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難謂不合法,是就被告王祥
分,併與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