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07號
原 告 高雅梅
胡欽發
被 告 張家豪
李其昌
陳建霖
張桉田
王祥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907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本
件被害人高雅梅、胡欽發遭詐騙部分,被告王祥雖未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然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堪認被害人除對於刑事
案件之被告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外,對於其他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亦得為之,而依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既認被告王祥亦應就渠等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則渠等對被
告王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難謂不合法,是就被告王祥部
分,併與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