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 告 陳秀瓊
訴訟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郭玉諠律師
被 告 吳雯惠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54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吳雯惠方面:被告吳雯惠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吳雯惠被訴偽證罪部分,業經 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 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原告對被告吳中庸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