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985號
TCDM,104,聲,4985,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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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鈺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鈺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受刑人張鈺翔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16罪,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因受刑 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 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 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 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 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雖得 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張鈺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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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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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妨害性自主罪 │過失傷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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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各有期徒刑3年2月,共│有期徒刑2月 │ │
│ │15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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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10月17日起至102│103年07月15日 │ │
│ │年11月底某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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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 年 度 案 號 │署103年度偵字第15048│署104年度偵緝字第839│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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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侵訴字第15號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23│ │
│事實審│ │ │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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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4年08月25日 │ 104年10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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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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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侵訴字第15號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23│ │
│判 決│ │ │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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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4年09月14日 │ 104年11月30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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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會勞動 │ │
│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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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4年度執字第13717│署104年度執字第16929│ │
│ │號(上開15罪經法院定│號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 │
│ │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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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