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696號
TCDM,104,聲,4696,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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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輝展
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字第3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輝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蘇輝展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9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邁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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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