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柏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747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柏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經 查,受刑人即被告賴柏錤所犯【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5 、6 所示為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 然聲請人之聲請係經被告即受刑人賴柏錤請求而提出,此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10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附卷可稽,依 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 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附此敘明。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 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 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應執行之金額,刑法第51條第5 款 、第7 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另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 、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刑法 第42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 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著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 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 字第160 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受刑人賴柏錤因犯【附 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而最後判決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6 所示部分,經本 院於104 年8 月25日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750 號刑事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7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並於104 年9 月 21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4 年 11月24日電話紀錄表、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主畫面列印資料及 【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是【附表】所示犯罪事 實最後事實審判決之法院應為本院。
三、受刑人賴柏錤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就罰金部分,應於各刑中最多額即【附表】編號5 所示 罰金新臺幣8 萬元以上,各刑合併金額即【附表】編號5 、 6 所示罰金總和新臺幣10萬元以下,定其應執行之金額。準 此,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6 罪,各處【附表】所載之刑 ,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附表】:(時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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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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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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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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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10.08 │103.08.20 │103.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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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95號 │年度毒偵字第812號 │年度毒偵字第3574、41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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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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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170號 │103年度投刑簡字第412號 │103年度訴字第9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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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3.18 │103.12.31 │104.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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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 │ │
│確 定├────┤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案 號 │ │ │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4.04.14 │104.04.21 │104.04.28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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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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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 │年度執字第2325號 │年度執字第1152號 │年度執字第65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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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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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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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 │
│ │ │臺幣8萬元 │幣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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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09.06 │103.09.14~103.09.15 │103年9月間某日起至103年10 │
│ │ │ │月12日止 │
│ │ │ │【聲請書誤載為103.10.06~ │
│ │ │ │103.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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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4380號 │年度偵字第22839號 │年度偵字第270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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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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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1367號 │103年度訴字第938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7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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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5.04 │104.04.02 │104.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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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 │ │
│確 定├────┤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案 號 │ │ │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4.05.26 │104.06.26 │104.09.21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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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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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 │年度執字第12937號 │年度執字第9673號 │年度執字第140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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