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1151號
TCDM,104,審訴,1151,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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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子衿
      許玉琳
      周家釩
      張真嫻
      張沛宸
      林佑真
上 五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卓珮綸(原名卓筠蓁、卓慧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97
3、16767、1797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程子衿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
許玉琳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從刑部分併執行之。周家釩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從刑部分併執行之。張真嫻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從刑部分併執行之。張沛宸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林佑真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



務。
卓珮綸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
一、許玉琳周家釩程子衿(嗣於民國104年1月底離開詐欺集 團)、張真嫻卓珮綸(原名卓筠蓁、卓慧英;於104年3月 20日離開詐欺集團)均知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光哥 」、「阿德」等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係從事向大陸地區 人民詐騙金錢之犯罪行為,然因缺錢花用,遂應允綽號「光 哥」、「阿德」等成年男子之邀約,於103年11月間加入該 詐欺集團,而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在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7樓 之3詐欺集團機房內,負責為不同詐騙集團進行轉帳。許玉 琳、周家釩負責透過SKYPE通訊軟體,與代號為極速、樂威 、馬力歐、HAPPY GO、王者、C組、旺來、倉庫、五百兩、 好久不見、保力達B、金吉利、nkb、安平、張家鴻、賺錢、 還有想A、江山、旺旺來、天下、曾惠靜、海納、金正拍、 米漿牛逼、大腳王、殺水豪、鬥志力、派大星川流不息 、好運來等電信詐騙機房聯絡,由電信詐騙機房將詐欺所得 款項轉匯至許玉琳周家釩所提供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 內,許玉琳周家釩再經由網際網路登入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網路銀行,以網路轉帳方式,將該等款項轉匯至負責在臺灣 地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所持用人頭帳戶內,程子衿張真嫻則於詐欺集團機房內,負責依詐欺集團指示,製作其 上印有被害人姓名及所涉案件之大陸地區通緝令後,傳真至 大陸地區供詐欺集團成員收取。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所 示詐欺方式,使大陸地區人民陳潤宏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該款項後 經層層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再以電話與綽號「倆仔」之成 年人聯繫,由綽號「倆仔」之成年人指示詐欺集團車手提領 詐欺所得款項。其後,程子衿於104年1月底離開詐欺集團; 該詐欺集團機房於104年3月某日遷移至臺南市○區○○街0 巷00號17樓處所,並邀集與其等具有犯意聯絡之張沛宸於10 4年3月4日、林佑真於104年3月20日,先後加入該詐欺集團 ,並在該詐欺集團機房分別負責轉帳、查帳,張真嫻則由原 負責製作大陸地區通緝令,轉換為負責轉帳;卓珮綸於104



年3月20日離開詐欺集團。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 示詐欺方式,使大陸地區人民光敏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該款項後經 層層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再以電話與綽號「倆仔」之成年 人聯繫,由綽號「倆仔」之成年人指示詐騙集團車手提領詐 欺所得款項。嗣於104年3月30日下午4時許,經警持本院核 發之104年度聲搜字第869號搜索票,前往臺南市○區○○街 0巷00號17樓之9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許玉琳周家釩、張真 嫻、張沛宸林佑真,並扣得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有、供其 等犯本案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 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程子衿、許玉 琳、周家釩張真嫻張沛宸林佑真卓珮綸所犯均係死 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 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 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詐欺取財之事實,業據被告程子衿(警卷第481至492、 496至502頁,偵字第8973號卷一第191至195頁,本院卷第87 、88、135、136、145、146頁)、許玉琳(警卷第4至17、4 5至53頁,偵字第8973號卷一第191至195頁,本院卷第87、8 8、135、136、145、146頁)、周家釩(警卷第135至148、1 75至183頁,偵字第8973號卷一第191至195頁,偵字第8973 號卷二第430至432頁,本院卷第87、88、135、136、145、1 46頁)、張真嫻(警卷第237至247、274至281頁,偵字第89 73號卷一第191至195頁,偵字第8973號卷二第470頁,本院 卷第87、88、135、136、145、146頁)、張沛宸(警卷第33



1至337、364至371頁,偵字第8973號卷一第191至195頁,本 院卷第87、88、135、136、145、146頁)、林佑真(警卷第 416至427、454至462頁,偵字第8973號卷一第191至195頁, 本院卷第87、88、135、136、145、146頁)、卓珮綸(警卷 第510至516頁,偵字第16767號卷第5、6頁,本院卷第87、8 8、135、136、145、146頁)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復經被害人陳潤宏(偵字第16 767號卷第65、66頁)、光敏(偵字第16767號卷第70至72頁 )於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時,分別證述明確,並有員警偵 查報告(警卷第1頁)、員警繪製轉帳機房機手位置圖(警 卷第44頁)、許玉琳等對應電話整理表(警卷第54頁)、扣 案張真嫻張沛宸記事本擷圖(警卷第55至66頁)、許玉琳 指認紀錄表(警卷第69至71頁)、扣案物品採證照片(警卷 第72至89頁)、扣案電腦桌面資料夾內匯款帳戶資料表(警 卷第90至127頁)、樂天當月業績表(警卷第128至134頁) 、周家釩扣案電腦USB內資料擷圖-偽造公印電子檔及手機銀 整理表(警卷第187頁)、周家釩黑莓機內照片擷圖(警卷 第203至211頁)、張真嫻扣案電腦桌面檔案擷圖(警卷第30 5、306頁)、張沛宸扣案電腦桌面檔案擷圖及公文書電子檔 列印畫面(警卷第393至397頁)、林佑真扣案蘋果手機內LI NE對話擷圖(警卷第466頁)、扣案便條紙與便利貼照片( 警卷第470頁)、林佑真扣案電腦桌面畫面擷圖(警卷第473 、474頁)、張沛宸扣案電腦桌面資料擷圖-薛小雨、徐曉峰 (警卷第506頁)、卓筠蓁以邱若禎名義申辦門號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通聯紀錄(警卷第517至573 頁)、南園街房屋租賃契約(警卷第614至616頁)、「New 客用車單303\NEW車車車9/23」等資料夾關於帳號資料檔案 彙整表(偵字第8973號卷二第291至309頁)、張真嫻持用00 00000000號等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8973號卷二第450至4 52頁)、刑事警察局檢送大陸地區被害人5人附表、光敏立 案決定書、詢問筆錄(偵字第8973號卷二第491、492、507 至511頁)、樂天系與查里王Skype聊天紀錄(警聲搜字卷第 21、22頁)及IP位址(警聲搜字卷第25至27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0月16日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及隨函檢送之扣案電腦資料列印畫面:㈠被害人光敏部分: 扣案筆記型電腦1桌面檔案資料夾「公車」內文件顯示董靜 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筆記型電腦4 內SKYPE帳號WSXWSX888555號對話紀錄、筆記型電腦2桌面刪 除檔案資料夾內顯示光敏相關檔案名稱列印、光敏「刑事拘 捕令」、「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㈡被害人陳潤宏部分



:扣案筆記型電腦4「我的最愛」資料夾內「北京大車共計8 4臺」檔案名稱列印頁、翟鑫北京市光大銀行帳戶卡號、證 號、登錄密碼、轉帳密碼、晶片卡密碼資料頁、「DROPBOX 」資料夾內「逼人專用美金中車接駁車」檔案內翟鑫帳戶資 料、SKYPE帳號WSXWSX888555號帳戶資料及對話紀錄(本院 卷第45至61頁)各1份在卷可稽,以及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 為憑,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程子衿許玉琳周家釩張真嫻張沛宸林佑真、卓珮 綸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理由:
㈠核被告程子衿許玉琳周家釩張真嫻張沛宸林佑真卓珮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至於公訴人認被告7人所為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媒體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 第339條詐欺罪,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係以撥打電話至被 害人所持用電話之方式行騙,並無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起 訴法條固有未洽,然此僅係加重條件之減縮,尚無庸變更起 訴法條,併此敘明。
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 照)。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 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 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 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 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 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 ,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 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 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 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共同正犯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 。又電話詐騙此一新近犯罪型態,自籌設電話機房、收購人



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等階段, 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案被告程 子衿許玉琳周家釩張真嫻張沛宸林佑真卓珮綸 先後加入詐欺集團機房,負責與詐欺集團電信機房聯絡,將 各詐欺集團詐欺所得款項轉匯至金融機構人頭帳戶內,並通 知詐欺集團車手領取款項,且依詐欺集團指示,製作其上印 有被害人姓名及所涉犯案件之大陸地區通緝令後,傳真至大 陸地區供詐欺集團成員收取。其等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縱非 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 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均以自己共同犯罪意思 為之,按諸前揭說明,堪認被告程子衿許玉琳周家釩張真嫻卓珮綸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被告許玉琳、周 家釩、張真嫻張沛宸林佑真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 與綽號「光哥」、「阿德」、「倆仔」之成年人及其等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間,分別有直接、間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各應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許玉琳周家釩張真嫻就附表一所示2次加重詐欺取 財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程子衿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 度上易字第53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0年8月23日 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程子衿許玉琳周家釩張真嫻張沛宸、林 佑真、卓珮綸均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竟為圖謀一己私利,參與詐欺集團,且目前詐欺集團猖獗, 思慮未周而受騙者甚多,所損失金額更難以估計,經執法機 關一再宣誓掃蕩詐欺犯罪之決心,其等猶執意以身試法,對 社會治安所生危害甚為重大,另考量其等僅係負責轉帳、製 作資料,尚非居於主導、指揮地位,被害人受詐騙金額為分 別為人民幣200萬元、14,512元,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參與期間長短,暨犯罪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 之刑,並就被告許玉琳周家釩張真嫻部分,分別定其等 應執行之刑。
㈥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



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詐欺 集團內不詳成員所有,供其等犯本案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業據被告程子衿許玉琳周家釩張真嫻張沛宸、林佑 真、卓珮綸於本院審理(本院卷第143、144頁)時,分別供 承明確,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宣告沒收。至於 被告陳玉琳所有蘋果牌IPOH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號 SIM卡,即警卷第3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4)、被告周 家釩所有蘋果牌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即警卷第3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號)、被告張真嫻 所有手機1支、平板電腦1臺(即警卷第3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編號4-1、4-2號)、被告張沛宸所有蘋果牌IPHONE手機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即警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 表編號5-24號)、林佑真所有蘋果牌IPHONE手機1支(含門 號0000000000號SIM卡,即警卷第4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15),雖係各該被告所有,然其等既否認係供其等犯本案 所用(本院卷第143、144頁),復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確係 供其等犯本案所用或因犯本案所得,亦非屬違禁物,自不得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㈦被告許玉琳周家釩張真嫻張沛宸林佑真卓珮綸前 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等之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其等雖因一時貪念,致罹 刑典,然於為警查獲後,均始終坦承犯行,足認確有悔意, 經此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應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分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又為深 植其等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 款規定,宣告其等各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且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併宣告其等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時數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 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促 其緩刑期間徹底悔過,用啟自新(被告如有違反所定負擔, 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 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一:
┌──┬──────────────────┬───────────────────┐
│編號│詐欺時間及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及金額│宣告刑 │
├──┼──────────────────┼───────────────────┤
│ 1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程子衿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 │分別佯裝建設銀行職員、公安局刑事警察│,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檢察長,自103年12月18日上午9時許起│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先後撥打大陸地區人民陳潤宏所持用門│許玉琳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 │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陳潤宏佯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 │稱:陳潤宏身分遭人冒用開立帳戶進行詐│之物均沒收。 │
│ │騙,要求陳潤宏配合調查云云,致陳潤宏周家釩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 │因而陷於錯誤,依照指示至工商銀行開立│,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 │帳戶,將存款轉入該工商銀行帳戶內,並│之物均沒收。 │
│ │經由網際網路進行帳戶設定,嗣於同月20│張真嫻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 │日,該帳戶內之存款人民幣2百萬元,即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 │遭分別轉匯至中國北京市光大銀行翟鑫帳│之物均沒收。 │
│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帳號62│卓珮綸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 │55號帳戶內。 │之物均沒收。 │
├──┼──────────────────┼───────────────────┤
│ 2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許玉琳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 │分別佯裝順豐快遞人員、警官、檢察官,│,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自104年3月30日11時30分許起,先後撥打│均沒收。 │
│ │大陸地區人民光敏所持用電話,向光敏佯│周家釩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 │稱:光敏身分遭人冒用寄送違禁品,要求│,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光敏配合調查云云,致光敏因而陷於錯誤│均沒收。 │
│ │,依照指示將人民幣14,512元匯入中國工│張真嫻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 │商銀行董靜秋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戶內。 │均沒收。 │
│ │ │張沛宸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林佑真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附表二、扣案應沒收之物
┌──┬─────────────────────┬─────┐
│編號│品名、數量 │備註 │
├──┼─────────────────────┼─────┤
│1 │交通U盾5個、光大U盾7個、浦發U盾12個、興業U│搜索地點置│
│ │盾13個、中國U盾18個、民生U盾20個、招商U盾 │物箱內扣得│
│ │11個、華夏、北京銀、廣發U盾10個、中信、上 │(即警卷第│
│ │海銀U盾9個、上海車U盾39個、北農商U盾15個、│27至32頁扣│
│ │上海車U盾50個、郵政U盾56個、建設U盾43個、 │押物品目錄│
│ │農業U盾135個、其他地區U盾48個、Nokia牌手機│表) │
│ │2支、門號申請紀錄1張、華夏U盾3個、USB隨身 │ │
│ │碟8個、門號SIM卡8袋、損壞U盾14個、U盾5個、│ │
│ │門號SIM卡45張、Nokia牌手機2支、SAMSUNG牌手│ │
│ │機3支、門號SIM卡26個、海納泰U盾4個、Feng │ │
│ │chen U盾6個、大腳王U盾6個、史迪奇U盾5個、 │ │
│ │逼人U盾5個、神風U盾3個、金正拍、天下U盾6個│ │
│ │、米漿U盾6個、川流U盾5個、小波U盾10個、殺 │ │
│ │手豪U盾5個、金吉利好運來U盾4個、江山U盾6│ │
│ │個、林恩宇U盾5個、派大星、金牌U盾5個、金大│ │
│ │發、Cash U盾5個、牛逼U盾5個、火力全開U盾5 │ │
│ │個、冠軍U盾5個、NoNo U盾5個、李先生U盾5個 │ │
│ │、石班U盾4個、鬥志力、C組U盾5個、小金人U盾│ │
│ │5個、金鼠專用SIM卡2張及金融卡2張、U盾14個 │ │
│ │、U盾4個、U盾24個、銀聯卡開戶申請資料1箱、│ │
│ │筆電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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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SUS牌筆電2臺、張津晨U盾卡(中國農銀卡號62│搜索地點扣│
│ │00-0000-0000-0000-000)1個、陳大磊U盾卡( │得被告許玉│
│ │中國建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1個 │琳持有之物│
│ │、上海農商銀行U盾卡3張、馬帥U盾卡及電話卡 │(即警卷第│
│ │各1張、周致成U盾卡及銀聯卡各1張、張永剛U盾│33、34頁扣│
│ │卡及電話卡各1張、帳冊1本、SAMSUNG牌黑色手 │押物品目錄│




│ │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0號)1支、InFocus│表) │
│ │牌手機1支、記帳用標籤紙(王者)7張、記帳用│ │
│ │標籤紙(茶里王、紅毛等)5張、徐君儒U盾卡及│ │
│ │電話卡各1個、隨身碟8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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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指令小抄22張、大陸電信門號SIM卡1包、網銀轉│搜索地點扣│
│ │帳用U盾卡1包、Nokia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得被告周家│
│ │512915號)1支、BlackBerry牌手機(門號09790│釩座位之物│
│ │64525)1支、BlackBerry牌手機(序號00000000│(即警卷第│
│ │892848號)1支、USB4支、網銀轉帳U盾卡1包、 │35、36頁扣│
│ │網銀轉帳U盾卡1包、大陸手機SIM卡1包、大陸中│押物品目錄│
│ │國農業銀行銀聯卡1包、3G無線網卡1包、筆記本│表) │
│ │2本、3G無線網卡1包、ASUS牌筆記型電腦1臺、 │ │
│ │ASUS牌筆記型電腦1臺、ASUS牌筆記型電腦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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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NOKIA牌手機(含SIM卡)2支、張真嫻BlackBerr│搜索地點扣│
│ │y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1支、中國 │得被告張真│
│ │電話卡14個、轉帳用U盾38個、轉帳用U盾30個、│嫻持有之物│
│ │銀聯卡、電話卡、U盾各1個、中國身分證吳芝林│(即警卷第│
│ │、電話卡、U盾各1個、電話卡、U盾1包、轉帳用│37、38頁扣│
│ │U盾6個、指令小抄5張、記事單4張、記事本1本 │押物品目錄│
│ │、轉帳銀行2張、張真嫻隨身蹀1個、筆記型電腦│表) │
│ │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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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賈子娟U盾卡及電話卡各1個、朱建明U盾卡1個、│搜索地點扣│
│ │朱延年U盾卡及電話卡各1個、孫元剛U盾卡及電 │得被告張沛│
│ │話卡各1個、王暉U盾卡1個、張維軍U盾卡1個、 │宸持有之物│
│ │邵佳佳U盾卡1個、劉艷U盾卡1個、馮長虎U盾卡1│(即警卷第│
│ │個、黃劉成U盾卡1個、戴昕妍U盾卡1個、張璐U │39至41頁扣│
│ │盾卡1個、趙文喜U盾卡1個、張星元U盾卡1個、 │押物品目錄│
│ │白楊U盾卡1個、石令娟U盾卡1個、何春媛U盾卡1│表) │
│ │個、董靜秋U盾卡1個、陳剛U盾卡1個、謝靜U盾 │ │
│ │卡及電話卡各1個、寧德衛U盾卡及電話卡各1個 │ │
│ │、李鐺U盾卡、銀聯、電話卡各1個、吳玄玄U盾 │ │
│ │卡、銀聯卡、電話卡各1個、李紅磊U盾卡1個、 │ │
│ │張沛宸帳冊1本、NOKIA牌手機黑色(無SIM卡) │ │
│ │1支、付海U盾卡1個、ASUS牌筆電1臺、碎紙機1 │ │
│ │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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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指令手冊1本、中國門號SIM卡1包、中國門號SIM│搜索地點扣│




│ │卡1包、指令小紙抄5張、中國電信門號SIM卡( │得被告林佑│
│ │王者小車)1包、中國電信門號SIM卡(王者)1 │真座位之物│
│ │包、中國電信門號SIM卡(王者第二批)1包、中│(即警卷第│
│ │國電信門號SIM卡1包、網銀轉帳U盾1包、網銀轉│42、43頁扣│
│ │帳U盾1包、網銀轉帳U盾1包、網銀轉帳U盾1包、│押物品目錄│
│ │網銀轉帳U盾1包、網銀轉帳U盾1包、ASUS牌筆記│表) │
│ │型電腦1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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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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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