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上列聲請人日興營造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玉雪即漢義工程行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
-0)一紙,請查收。
二、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新臺幣5794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規定之徵收費用標準,其聲請費應為新臺幣500元。故請補
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漢義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劉玉雪之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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