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164號
CHDV,106,司票,1164,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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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上列聲請人日興營造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玉雪即漢義工程行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
  -0)一紙,請查收。
二、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新臺幣5794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規定之徵收費用標準,其聲請費應為新臺幣500元。故請補
  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漢義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劉玉雪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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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