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2795號
TCDM,104,審易,2795,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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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7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崇賓
      何君宇
      尚毅奇
      陳木生
      陳家豪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0
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崇賓陳木生何君宇尚毅奇陳家豪均任職於立聖工程行從事拆除工作,並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18時許,在臺中市潭子區南環路之菱生精密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菱生公司)一廠進行拆除工程。適國豐 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人員林家禾柯瑞庭余錦怡斯時在該處 進行回收作業,與被告江崇賓陳木生何君宇尚毅奇陳家豪所為拆除工程之工序、卸貨問題產生磨擦,被告江崇 賓、陳木生何君宇尚毅奇陳家豪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 意聯絡,上前毆打告訴人林家禾,致告訴人林家禾受有頭部 外傷、頸部疼痛、顏面擦挫傷、胸壁、背部及右上肢多處挫 傷等傷害。案經告訴人林家禾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江 崇賓、陳木生何君宇尚毅奇陳家豪均係觸犯刑法第27 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家禾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 ,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4 份、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為憑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 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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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