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04年度,1616號
TCDM,104,審交簡,1616,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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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6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綋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
517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
度審交易字第2196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余綋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 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余綋筌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 第12、13頁)。
二、爰審酌被告余綋筌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程度,仍不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因不勝酒 力,失控撞及並跨越中央分隔島,而逆向停止在對向車道, 危及公眾往來之安全甚鉅,然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 ,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及其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言股
104年度偵字第25176號
被 告 余綋筌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綋筌自民國於104 年10月6 日晚間8 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0 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北屯區崇德二路某KTV 店內,飲用啤 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不顧大眾 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4596 -G2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04 年10月7 日凌晨0 時54分 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接近朝富路交岔路口時,因不 勝酒力,失控撞及並跨越中央分隔島,而逆向停止於對向車 道。嗣經警到場處理,並於該日凌晨1 時11分許,在上開肇 事地點,對其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為每公升0.24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余綋筌於警詢、│㈠被告坦承有於上揭時間│
│ │偵訊中之供述。 │ 、地點,飲用啤酒後,│
│ │ │ 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上│
│ │ │ 路等事實。 │
│ │ │㈡被告矢口否認涉有上揭│
│ │ │ 公共危險犯行,辯稱:│
│ │ │ 其為閃避車輛而發生交│
│ │ │ 通事故,其體內酒精濃│
│ │ │ 度未影響其駕駛車輛云│
│ │ │ 云。 │
│ │ │㈢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




│ │ │ 僅記得在市政路與朝富│
│ │ │ 路交岔路口左轉,對向│
│ │ │ 有1 部車輛,速度相當│
│ │ │ 快,幾乎擦撞其車輛,│
│ │ │ 其為閃避該部車輛,因│
│ │ │ 而發生事故云云。 │
│ │ │㈣被告對於本件交通事故│
│ │ │ 發生經過之供述,與卷│
│ │ │ 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 │ │ 圖、現場照片,並不相│
│ │ │ 符,被告確因體內酒精│
│ │ │ 濃度影響其行車狀況之│
│ │ │ 判斷及操控自用小客車│
│ │ │ 之能力。 │
├──┼─────────┼───────────┤
│ 2 │酒精濃度測試表。 │經警於104 年10月7 日凌│
│ │ │晨1 時11分許,在臺中市│
│ │ │西屯區市政路接近朝富路│
│ │ │交岔路口,對被告施以酒│
│ │ │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
│ │ │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
│ │ │0.24毫克之事實。 │
├──┼─────────┼───────────┤
│ 3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被告對於同心圓測試結果│
│ │1 項第3 款案件測試│為不合格。 │
│ │觀察紀錄表。 │ │
├──┼─────────┼───────────┤
│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
│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飲用啤酒後,駕駛自用小│
│ │事件通知單影本。 │客車上路等事實。 │
├──┼─────────┼───────────┤
│ 5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㈠被告於104 年10月7 日│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凌晨0 時54分許,駕駛│
│ │報告表(一)、(二│ 牌照號碼4596-G2 號自│
│ │)、現場照片。 │ 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
│ │ │ 西屯區市政路接近朝富│
│ │ │ 路交岔路口時,因不勝│
│ │ │ 酒力,失控撞及並跨越│
│ │ │ 中央分隔島,而逆向停│
│ │ │ 止於對向車道。 │




│ │ │㈡當時為晴天、夜間有照│
│ │ │ 明、視線良好。 │
│ │ │㈢足見被告駕駛上開自用│
│ │ │ 小客車,行經上開肇事│
│ │ │ 地點時,行車速度逾越│
│ │ │ 速限甚多,對於道路狀│
│ │ │ 況之判斷產生誤差,無│
│ │ │ 法正常操控其駕駛之自│
│ │ │ 用小客車。是被告於駕│
│ │ │ 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肇事│
│ │ │ 時,應已受體內酒精濃│
│ │ │ 度影響,達不能安全駕│
│ │ │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
│ │ │ 。 │
├──┼─────────┼───────────┤
│ 6 │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被告有普通小客車駕駛執│
│ │資料。 │照。 │
├──┼─────────┼───────────┤
│ 7 │車輛詳細資料。 │牌照號碼4596-G2 號自用│
│ │ │小客車車主為綋均工程行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林忠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振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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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