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4年度,2215號
TCDM,104,中簡,2215,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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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怡辰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7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有罪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 。
㈡爰審酌被告身體健全,非無工作能力之人,理應循正當途徑 獲取經濟所需,竟容留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藉此 獲取不法利益,並衡酌其從事容留性交行為之期間約2個月 ,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助長色情歪風,殊值非難,然念其犯 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暨斟酌其學歷為高職肄業 ,及需照顧80餘歲長者之生活狀況(詳104年度偵字第27642 號卷第26頁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個人戶籍資料內有 關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及第39頁偵訊筆錄之記載)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美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7642號
被 告 乙○○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埔里鎮○○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不特定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 營利之犯意,自民國104 年4 月上旬起,提供其所有、位在 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房舍,並將內部隔為3 處房 間,再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租金,分租予蕭荷 潔及其他成年女子,而容留蕭荷潔等女子於該處與不特定男 子從事「全套」(男客生殖器插入女子陰道內直至射精)之 性交行為,消費方式為每節15分鐘收費700 元,乙○○則自 按月收取之租金內,賺取價差以牟利。嗣經警於104 年6 月 16日23時30分許,在該處執行臨檢勤務時,當場發現男客高 瑞鋐適與蕭荷潔完成「全套」之性交易行為而查獲,嗣經警 調取上址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後,始發現上情。(蕭荷潔高瑞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另由警察機關依法裁處)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高瑞鋐於警詢之證述,及證人蕭荷潔於警詢之證述及偵查 中之結證互核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 出所警員製作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現場 圖、現場蒐證相片4 張,以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 籍證明書1 紙在卷可稽,堪信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是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炳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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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