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4年度,3630號
TCDM,104,中交簡,3630,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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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交簡字第3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ONGCHAIYA SURIYAN(泰國籍,中文譯名:阿言)
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 年度偵字第261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WONGCHAIYA SURIYA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李文成」,更 正為「李文城」。
(二)證據部份另補充: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外僑動態管理查詢 資料(警卷第42、45頁)
二、核被告WONGCHAIYA SURIYA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 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興股 104年度偵字第26118號
被 告 WONGCHAIYA SURIYAN(泰國籍) 男 26歲(民國78【西元1989】年9
月11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中市○
○區○○路0段00巷0號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中市○
○區○○路0段00巷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WONGCHAIYA SURIYAN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中午11時許,在 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0號宿舍內,飲用高粱酒至同 日中午12時30分許,竟於同日晚上9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沿臺中市大里區工業十四路 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上9 時40分許,行經工業十 四路38號前時,不慎撞擊賴平進所有由賴子銘停放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李文成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經警前往處理,對WONGCHAIYA SURIYAN施 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晚上10時34分許測得WONGCHAI YA SURIYAN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4毫克而查獲。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WONGCHAIYA SURIYAN於警詢及本署 偵訊時供述在案供述在案,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 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等在卷可 稽,事證明確。是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宇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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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