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7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子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27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之子陳○○(民國99年生,真實 姓名、年籍均詳卷)原就讀於址設臺中市○○區○○○街0 號之告訴人丙○○即臺中市私立夏山維尼幼兒園(下稱夏山 維尼幼兒園),嗣被告戊○○之配偶丁○○於102年6月4日 陳○○放學後,向夏山維尼幼兒園之教職員反應其子遭幼兒 園內之孩童抓傷,並要求夏山維尼幼兒園教職員找出抓傷其 子之孩童,惟夏山維尼幼兒園教職員表示無法應允,雙方遂 協議由夏山維尼幼兒園退還被告戊○○所繳交陳○○之5、6 月份學、雜、午餐費等費用,並辦理陳○○離園事宜。詎被 告戊○○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先於102年7月14日凌晨2 時58分許,在其原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2 之住處,以暱稱「Meg」,上網使用雅虎奇摩部落格網站, 發佈1篇標題為「夏山維尼托兒所是最痛心且錯誤的選擇」 ,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略以:「‥‥,學校所在面積小沒有 硬體設備,公園出入人口雜安全性令人堪憂,‥‥,沒想到 這個錯誤的決定扼殺了一個天真幼小的心靈!‥‥,她一個 人就可以淘淘不絕的講兩個小時(完全讓人沒有插話的空間 ),講了一堆自我感覺良好的教學理念,‥‥,你們連一個 三歲的小孩都沒能力教好了?什麼以學生為主以老師為輔的 教學理念,在我看來只是把學生當皮球踢!!!」等語之文章 ,供不特定人上網流覽。復於同年8月1日下午5時許,在上 址,暱稱「heaven0524」,上網使用痞客邦部落格網站,再 轉貼前揭文章,供不特定人上網流覽。又被告戊○○先前因 上開事由接受蘋果日報記者採訪,並經該報於同年12月7日 於A34版刊登標題為「上幼稚園10天3歲童遭退學」之新聞, 而華視、中視、公視及三立等電子新聞媒體記者閱覽後,旋 即於同日上午某時許,前往被告戊○○前址住處樓下共同採 訪被告戊○○,嗣於同日經華視新聞擷取播出被告戊○○聲 稱內容略以:「‥‥,老師一直強調說我的小孩子,只能去 四、五個人的班級,他就是一張白紙啊!然後老師什麼都沒 有教導他,然後就這樣子好像宣判他死刑。……,園方說是 因為我們父母難溝通,所以我不知道他這個謊是要扯多大!
對,他就是把事情都轉向了。」等語;中視新聞擷取播出被 告戊○○聲稱內容略以:「‥‥,怎麼隨隨便便就冒出一個 老闆來打壓我們,因為老闆是一個經營者,他並不是一個教 育者,他怎麼能斷定說我的小朋友就不適合就讀他們學校。 」等語;公視中畫新聞擷取播出被告戊○○聲稱內容略以: 「‥‥,園方一直指認說,因為我的小孩子就是會防不甚防 ,就講一些就是比較誇張的字眼,說我的小孩怎麼樣,後來 也一直跟我們講說,我的小孩只適合去四、五個人的學校就 讀什麼的。」等語;三立新聞擷取播出被告戊○○聲稱內容 略以:「‥‥,他就是一張白紙啊!然後老師什麼都沒有教 導他,然後就這樣子好像宣判他死刑。」等語,致夏山維尼 幼兒園名譽受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 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刑事 判例足資參照)。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 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 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 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 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 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 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 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 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 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 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第310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 ○○於偵查中之證述、雅虎奇摩部落格網路文章列印內容、 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網站登錄目錄、學分證明書、證明書 、google網站搜尋「夏山維尼」之搜尋結果列印內容、痞客 邦部落格網路文章列印內容、國立政治大學幼兒教育研究所 碩士論文、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夏山維尼幼兒園校外參觀 教學意願調查表、意願調查表回條、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公司請款單、蘋果日報、收據、夏山維尼托兒所報名表、課 程表、賣匯水單、小朋友身體不適處理意見調查報、譯文字 稿、錄音檔譯文、新聞內容光碟及照片函等資為論據。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述時間、地點,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文 章於部落格網站上,及接受電子媒體採訪時聲稱前述所示之 內容,然堅詞否認有何誹謗及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我只 是上網匿名將自己的心路歷程PO出來,沒有妨害名譽的意思 ,我先生可以證明我PO的內容都是真實;我們並沒有協議要 退學,是毫無預警之下,到學校接小孩子,他的行李就被打 包好,學校主任跟我說是小孩子的問題,但我們在檢察官開 庭的時候,當事人說是家長的問題,如果是家長的問題的話 ,為何一開始要用言語來傷害我的孩子,我的小孩子受傷的 時候,我詢問老師,沒有一個老師知道我的小孩子為何受傷 ;我不是知名的部落客,我只是抒發心情,並沒有轉貼文章 到其他地方,也沒有藉此營利,寫這篇文章是因為小孩到其 他學校之後,小孩子並沒有之前的學校說的問題,並沒有貶 低校方的名譽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背面、第41頁背面、第 43頁背面)。經查: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 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 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 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 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 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 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 釋字第509號參照)。至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 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乃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 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 人名譽。又行為人若對具體事實加以指摘,並以與誹謗事件 毫無語意關連之言語抽象謾罵,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 構成要件。惟若行為人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 出主觀意見或評論,縱使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 影響名譽,苟無犯罪故意,除不能成立誹謗罪外,亦不能成 立公然侮辱罪,自不待言。
㈡案發經過之認定:
證人即被告配偶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陳○○是我與被 告之子,於102年5月13日至6月7日就讀夏山維尼幼兒園,是 包括試讀期間的兩個禮拜;102年6月4日陳○○放學後,我 去接他,接回來被告發現陳○○被其他小朋友抓傷,右臉頰 有個小朋友食指大小的抓痕,有流血,大概0.5至1公分,被 告馬上跟我講;小孩沒有哭,是我們去發現的;因為導師好 像休假,我去問代課老師,代課老師說他不清楚,說到時候 再跟我說,我就說:「那請給我一個名字,我會跟我小朋友 說以後跟這個小朋友玩要小心一點」等語,代課老師說好; 隔天我們再去的時候發現聯絡簿上沒有小孩子擦藥的狀況, 因為學校都要幫忙擦藥,我就再去問,順便問有沒有查到是 哪個小朋友,學校說小朋友都不知道是誰,我就覺得說為什 麼一個名字都查不出來,那你這樣要我怎麼教我的小孩子; 我兩次去都是質疑的態度,我只是在質詢而已,我回去有把 跟老師溝通的內容告訴被告;後來星期五被告去接小孩,他 們就直接把款項退給我們,沒有做任何協調,沒有預警就說 我們小孩子不適合他們學校等語(見本院卷第70至76頁、第 85頁),此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亦係夏山維尼幼兒園實際 負責人)乙○○於偵查中證稱:陳○○會離開夏山維尼幼兒 園是因為丁○○於102年6月4日發現小孩臉上有0.3公分的抓 痕,丁○○有問校方如何造成,由於小孩是在放學時間較忙 的時候受傷,因為當時小孩沒有哭,所以老師也沒發現,主 任跟丁○○說我們再問其他小朋友看看;隔天早上丁○○就 拿著聯絡簿交代門口值班老師,要在6月5日放學前告訴他是 誰抓傷小朋友的姓名,主任發現家長想要追根究底,於是主 任當天上午10點打電話給被告解釋,並請被告務必告訴丁○ ○學校有幫他調查,因為是小傷,且我們也不能告訴家長是
何人傷害的,因為有些家長會來學校找小朋友或是在學校門 口找小朋友的家長,若告訴他們且事後雙方家長有糾紛,我 們會被懲處,且當時找不到誰弄傷小朋友的臉,但是當天放 學小朋友回家後,丁○○又回到學校拿著聯絡簿問為什麼沒 有告訴他是誰抓傷他小朋友,我當下決定全額退費給他。我 認為丁○○的行為會影響到我們幼稚園的潛規則,家長應該 對其他小朋友的行為包容,所以我請家長離開,小朋友就會 跟著離開,我是要健全我們托兒所的祥和氣氛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117頁背面至第118頁)大致相符,足 認被告與丁○○發現其兒子陳○○於102年6月4日放學時受 有臉頰之抓傷,丁○○即於當日請夏山維尼幼兒園之老師調 查抓傷陳○○之小朋友為何人,於102年6月5日上學時又詢 問老師抓傷陳○○之小朋友為何人,夏山維尼幼兒園主任因 發現丁○○之質疑態度,遂致電被告解釋,惟放學時丁○○ 於詢問老師為何沒有幫陳○○擦藥時,再次詢及抓傷陳○○ 之小朋友為何人,告訴代理人乙○○知悉後即決定請陳○○ 離開夏山維尼幼兒園。
㈢陳○○離園後丁○○與校方之溝通過程:
陳○○於102年6月7日(星期五)放學離開夏山維尼幼兒園 後,丁○○於102年6月10日(星期一)前往夏山維尼幼兒園 詢問陳○○為何被「退學」(此用詞係丁○○所使用),其 與夏山維尼幼兒園主任、導師Vicky溝通過程之錄音譯文, 業據被告製作如附表二所示(見102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23 3至253頁),經檢察官當庭勘驗、由告訴代理人乙○○及告 訴人丙○○當庭確認無誤(見102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218 頁背面),且溝通過程經丁○○告知被告,業據證人即被告 配偶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76頁、第80 頁背面)。從其內容以觀,夏山維尼幼兒園主任、導師確實 提及:陳○○動作「有點頻繁」,引導、觀察後「次數沒有 減少」,「讓老師無法防範」,「沒辦法讓他唸下去」,我 們老闆剛好來學校一起觀察,如果放在「這麼大的班群的生 活裡面」,「我們會很難去照顧到他」,我們沒有辦法保護 好同年級的小朋友,「才會做這個動作」,「不要讓這件事 情拖很久這樣子」,有試圖幫他改善,「可是他突如其來的 動作有些時候我都來不及」,「因為次數越來越頻繁都來不 及防範」,老闆他們觀察完之後就直接做決定,「所以我們 只能遵照這意思」,「我們教他的方式目前對他來說無效」 ,今天如果說你們還是要把他送出去讀書的話我們建議你們 找人數更少、「只有四五個小朋友的」,「老闆說了就是了 」等語,是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雖於偵查中證稱係因丁
○○之態度致其決定讓陳○○離園,惟從102年6月10日丁○ ○與主任及導師對話之內容觀之,主任及導師均僅提及陳○ ○不適合夏山維尼幼兒園,並未提及丁○○之態度問題,且 於丁○○問及是否有查出抓傷陳○○之小朋友是誰時,主任 亦僅表示找不出來是誰,因為小朋友「短期記憶力其實很短 」,除非在當下,否則隔天要問的確會有困難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243頁)。
㈣被告文章所敘及接受採訪時所述之內容,其主觀上並無誹謗 之犯意:
1.證人即被告配偶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看到兒子臉部 破皮有傷」、「當天的導師休假是代課老師」、「我問代課 老師發生什麼事,怎麼兒子上課會受傷?然後老師一問卻三 不知」、「更誇張是就是當天沒有任何一個老師看到他臉部 有傷」,「然後我到學校這邊了解狀況」、「之後先生獨自 到學校想要更加了解狀況,也跟學校表明立場今天不是要求 要回到學校就讀,而是從頭到尾他們的處理態度就有嚴重的 問題,加上隨隨便便冒出來一個老闆打壓我們十分不尊重」 等語,都是我跟被告說的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背面),足 見就此部分之事實,均係被告配偶丁○○所經歷後告知被告 ,被告自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告訴人丙○○雖稱:哪 一家私人企業會沒有老闆,何以「隨隨便便冒出來」?我們 不懂被告為何會在po文及電視媒體前,指控夏山維尼幼兒園 的老闆打壓他們,「打壓」是強烈負面的辭彙,涉及妨害他 人名譽,學校已經自動全額退費,哪來的打壓呢?等語(見 102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13至14頁),惟依前述錄音譯文, 夏山維尼幼兒園之主任及導師於談話時確實提及一名丁○○ 及被告此前均未曾聽聞之「老闆」,並稱係「老闆」決定要 讓陳○○離園,則被告所述與其認識之事實並無不符,至所 稱「打壓」等語僅係其本於主觀感受所為之意見表達,與誹 謗罪無涉。
2.而被告所稱「學校所在面積小沒有硬體設備,公園出入人口 雜安全性令人堪憂」、「沒有所謂的戶外教學活動」等語, 告訴人丙○○雖稱:依本校立案當時的法規,每位小朋友應 擁有1.5㎡的室內活動空間和2㎡的室外活動空間,若無室外 活動空間可由室內活動空間相抵,本校面積270.2㎡,依照 當時法規光靠1樓和2樓就可立案招收77個小朋友,更何況本 校還另外擁有產權完全獨立的私人地下室約200㎡,可資運 用,由此足見本校的面積算是屬於「大」的;依「學校構成 要素」之硬體是指設備基準,也就是包括學校環境、教學設 備、教育器材;政府從100年度開始廣泛實施無圍牆的校園
,甚至現今已列入教育部永續校園計畫中的一環,等於開放 校園變成社區的公園,民眾可開始利用學校裡的資源,而此 政策實施的結果,普遍認為社區民眾走入校園反而會增加其 安全性,因此等於有更多的眼線可供看顧,夏山校址選在公 園旁又何錯之有?更何況,夏山在校內安裝了16支錄影監視 器,距離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僅有450公尺, 路程只要1分鐘;夏山本來就有戶外教學活動,例如102年4 月5日本校學生前往參加大仁國小的星空展,事後並與大仁 國小校長、老師合照,又夏山維尼幼兒園於102年8月30日委 託嘉晉旅行社舉辦全校性的校外參觀教學活動,地點是苗栗 客家文化園區、新為The One南園人文客棧,一輛大型的遊 覽車擠到滿滿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37、42、58 、63頁),而告訴代理人乙○○於偵查中稱:我們學校面積 270.25平方公尺,依幼稚園的定義,我們學校是中型的學校 ;我們學校有遊樂設備,我們放在地下室,幼稚園玩樂的地 方教室、寢室都可以玩,我們也有拿去公園玩過,體適能課 我們都有主題,會使用不同的遊樂器材,我認為被告說我們 學校沒有硬體設備是扭曲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 117頁),惟被告辯稱:我說學校面積小是指說他們學校沒 有體育場,要到校外上課;我寫文章時硬體設備是專指遊樂 器材(見102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117頁背面,本院卷第43 頁),與證人即被告配偶丁○○於偵查中證稱:我去過夏山 維尼幼兒園1次,上體育課或體適能課要到隔壁公園,戶外 教學園長沒有告訴我們,我小朋友只有去公園上過體育課, 沒有參加過戶外教學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117 頁)互核相符,均係被告依其親身經歷所認為真實者,且觀 諸被告該文之前後語句,「大樓的1&2F」、「學校所在面積 小」、「沒有硬體設備」、「公園」等詞語前後連接,可認 被告所指為夏山維尼幼兒園在園內並無附設專屬之遊樂場無 訛。此固然與告訴人所引用之相關定義不符,惟從被告所使 用之語句尚難認有何虛偽捏造事實之情形,且「學校所在面 積小」、「公園出入人口雜安全性令人堪憂」等語均係其個 人主觀意見之表達,縱然其觀點與政府之無圍牆相關政策有 所未合,亦與誹謗罪有間。
3.至被告所稱「沒想到這個錯誤的決定扼殺了一個天真幼小的 心靈」、「她一個人就可以淘淘不絕的講兩個小時(完全讓 人沒有插話的空間),講了一堆自我感覺良好的教學理念」 、「你們連一個三歲的小孩都沒能力教好了?什麼以學生為 主以老師為輔的教學理念,在我看來只是把學生當皮球踢」 等語,告訴人丙○○雖稱:我們希望被告夫婦能在法庭上講
明白,夏山維尼幼兒園是哪個地方扼殺了他們孩子天真幼小 的心靈,為什麼要用這種措詞陷別人於不義;任何家長來參 觀學校,我的職責就是把園方的情形向家長解釋清楚,因為 每個家長的需求不一樣,我當然會停下來詢問家長有何需求 ,滔滔不絕及自我感覺良好部分因為我是有受過專業訓練, 我感覺他對我的職業形象及專業素養有影響到;幼兒園孩童 離園的原因有千百種,且幼兒教育本身並非國民義務教育, 幼兒園與家長的關係是一種服務契約關係,欲終止這項契約 時,勢必孩子也就不得不離園,這也就是為什麼教育局一向 都是說「離園」,而不稱為「退學」,被告夫婦之獨子陳童 離園有其原因,夏山維尼幼兒園並沒有將其孩子視為垃圾的 意思,也沒有像被告所言的把陳童當成怪物或惡魔化,然被 告卻影射夏山維尼幼兒園將他們的獨子當垃圾隨手就丟,嚴 重妨害學校的名譽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68、75 、116頁),惟被告供稱:我們去看園所時,告訴人丙○○ 一直在講教育的理念、方式,有關雙語學校、黑幼龍的教育 理念,並不斷以他自身對時勢的看法,因為他有告訴我們可 以把小孩子教好用什麼方式,若是在幼幼班有動手時可以調 到中班或大班,但他沒有做這些動作就退學;當天我們開車 去接小孩下課,該所主任告訴我們小孩子不能讀了,在我們 毫無預警的情況下,說小朋友會動手,老師防不勝防,隨丟 就丟只是個形容詞,就像垃圾車來了就倒垃圾,這就像我寫 日記一樣只是心路歷程;對父母而言會覺得當初花了2個小 時來了解學校及教育方針,可是怎麼退一個學是這麼草率, 而且當時主任有說老闆認為我們小孩不適合,當機立斷就退 學,這部分有在錄音檔內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 116頁背面至第118頁、第168頁),核與證人丁○○於偵查 中證稱:在102年5月上旬我們去看園所時,當時是要幫我的 小孩找幼稚園,當時丙○○一直講沒有讓我們提出問題的機 會,所以我們心裡認為說他自我感覺良好,最後小朋友被退 學,這是我們事後覺得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11 6頁背面)相符,亦與附表二所示錄音譯文中丁○○向夏山 維尼幼兒園主任及導師反應之心聲可證,足認被告及丁○○ 有於陳○○入園前聽聞告訴人丙○○講述其相關教學理念, 包括對其他案例所採放之教學方式,且被告主觀上認為陳○ ○被「退學」是相當突然,與園方之前所述之教學理念及方 法不符。至於其稱「扼殺了一個天真幼小的心靈」、「自我 感覺良好」、「只是把學生當皮球踢」等語,係被告對於園 方決定讓陳○○離園之不滿之詞,因主觀感受到園方採取之 手段與被告之前所聽聞之教學理念有所落差方為此陳述,從
字面上即可判斷僅係意見之表達,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所 未合。
4.另被告於接受訪問時稱「老師一直強調說我的小孩子,只能 去四、五個人的班級,他就是一張白紙啊!然後老師什麼都 沒有教導他,然後就這樣子好像宣判他死刑。……,園方說 是因為我們父母難溝通,所以我不知道他這個謊是要扯多大 !對,他就是把事情都轉向了」、「園方一直指認說,因為 我的小孩子就是會防不甚防,就講一些就是比較誇張的字眼 ,說我的小孩怎麼樣,後來也一直跟我們講說,我的小孩只 適合去四、五個人的學校就讀什麼的」,依前述附表二所示 之錄音譯文,夏山維尼幼兒園主任及導師確實提及陳○○無 法防範、不適合大的班級、建議找人數更少、只有四、五個 小朋友的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236、246頁), 且與丁○○談話時,主任及導師均僅提及陳○○不適合夏山 維尼幼兒園,並未提及丁○○之態度問題,業經本院認定如 前,嗣於蘋果日報記者求證時告訴代理人乙○○方表示係家 長問題(見102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157頁),則被告前述 所稱即與其親身經歷及聽聞之事實並無不符,且其主觀上認 為園方未依其前述教學理念及方法進行其他處置即讓陳○○ 離園讓家長感覺相當突然,而告訴代理人乙○○接受訪問時 之說詞又與丁○○所聽聞之說法不同。至被告所使用之「這 樣子好像宣判他死刑」、「我不知道他這個謊是要扯多大」 等語,固然用詞較為激烈,惟均係依個人主觀感受所提出之 意見或評論,縱使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亦難認有誹 謗罪之犯罪故意。被告另稱:我會接受媒體訪問,是因為我 上網張貼後,在11月份接到警察告知我被夏山維尼幼兒園告 ,我才接受蘋果日報的訪問,上報後其他的媒體才訪問我等 語(見本院卷第43頁背面),足見被告在部落格貼文之初, 並無接受媒體訪問之用意,係其於102年11月9日接受警方製 作筆錄後(見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頁), 方接受蘋果日報之採訪,為該報於102年12月7日報導(見10 2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157頁),而因此於其後被電子媒體 採訪,自難以被告接受媒體採訪一事推認其有誹謗之惡意。 蘋果日報固然以被告文章所稱之「就讀後的兩個禮拜某天」 (被告及丁○○均稱此係扣除試讀期間所為之計算),而下 聳動之「上幼稚園10天」之標題(見102年度偵字第27044號 第157頁),惟此部分偏離被告文章之原意(見本院卷第42 頁),且無證據顯示係被告刻意對媒體所為之誤導,難據此 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5.告訴人丙○○雖又稱:夏山維尼幼兒園從未要求家長簽過任
何切結書,所以這是被告夫婦對夏山維尼幼兒園赤裸裸的栽 贓誣陷,目的就是想塑造校方好像很冷峻無情,從來都沒有 這樣的文件,被告夫婦刻意把「收據」捏造說成「切結書」 抹黑攻擊學校;夏山維尼幼兒園從未傳任何簡訊給被告夫婦 ,而被告夫婦向新聞記者謊稱夏山傳簡訊把他們訓了一頓, 且新聞鏡頭還真的秀了一通簡訊內容,這種完完全全捏造、 抹黑的手段,請問算不算公然惡意妨害名譽?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9、10、14、176頁),惟被告辯稱: 我會說切結書是因為我誤以為它是切結書,因為當初主任沒 有給我一份退錢給我的收據留底,後來我先生回去學校有跟 主任說你們學校處理方式太草率,只是叫我們退學跟寫切結 書,主任也沒有回答那不是切結書或是收據,他們當時有叫 我簽東西,我誤以為那就是切結書,所以才寫這一段;我在 文章中所說的信封袋是指學校退費,切結書是我誤以為他們 叫我簽一張說接受退費,實際上並沒有切結書,但有簽一張 同意書,同意書的內容是金額,還有我的簽名,但我並沒有 拿到正本,我也不知道確定內容為何等語(見102年度偵字 第27044號第167頁背面,本院卷第42頁),且依前述附表二 所示之錄音譯文,丁○○與主任及導師對話時,確實誤認其 與被告所簽寫之文件係切結書(見102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 238頁),故以此向夏山維尼幼兒園詢問,而主任及導師亦 未就此加以即時澄清,足認此確係被告所認知之事實,難認 被告有誹謗之故意。而就簡訊部分,被告辯稱:是夏山維尼 幼兒園於蘋果日報記者求證時傳給記者之簡訊,我沒有這樣 說過,我是把他們傳給蘋果記者的簡訊拿給電視台記者看等 語(見本院卷第54頁),核與蘋果日報之報導內容相符(見 102年度偵字第27044號第157頁),是此部分僅係電視台報 導之內容使人可能產生誤會,亦難認係被告所刻意誤導。五、綜上所述,被告因夏山維尼幼兒園第一時間向其所解釋之陳 ○○離園原因,而於其部落格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 又於其遭提告後接受媒體採訪,而為公訴意旨所指稱之陳述 ,惟其有關於事實之陳述,依其親身所聽聞及經歷,可認為 其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其有關於事件之意見或 評論,亦係依主觀上之認知及感受所為,難認有誹謗之犯意 ,檢察官指述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第310條 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 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 意旨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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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山維尼托兒所的教育態度真的令人不敢恭維,當初這間學│
│校根本不在我們的考慮範圍,要不是朋友的大力推薦,我們│
│真的連考慮都不會考慮送我們的兒子去就讀,因為托兒所位│
│於大樓的1& 2F,學校所在面積小沒有硬體設備,上體適能 │
│課還要到隔壁的公園使用(公園出入人口雜安全性令人堪憂│
│),也沒有所謂的戶外教學活動,我們摒除了種種的不滿意│
│,心想著朋友的孩子就讀了一陣,沒有發生什麼問題,而且│
│朋友也說學校紀律很好,我們想對於兒子正處於幼幼班年紀│
│,應該先讓他學好生活常規比較重要,但沒想到這個錯誤的│
│決定扼殺了一個天真幼小的心靈!就讀前有先跟園長面談, │
│她一個人就可以淘淘不絕的講兩個小時(完全讓人沒有插話│
│的空間),講了一堆自我感覺良好的教學理念,她提到學校│
│如果學生動手就會退學,當時我們有跟她說我們的兒子很活│
│潑好動,由於獨子的關係很需要同伴,很喜歡小朋友想跟小│
│朋友玩會碰觸人家(處於動手比動口快的階段),不知到這│
│樣算不算學校認定範圍的動手,園長還很有信心的跟我們舉│
│例說某某國小校長的兒子,在學校常常動手打(動作很順手│
│)小朋友,了解過後才知道因為在家習慣動手打弟弟,但是│
│最後學校還是把他教育好順利畢業了,聽到這裡我們也就放│
│心了,因為我們的兒子雖然熱情活潑會有肢體碰觸但不至於│
│會蓄意打人!試讀後不久老師有跟我說兒子跟小朋友玩玩具 │
│,想要玩小朋友的玩具沒有開口詢問就動手捏人,回家後我│
│們一直耳提面命的跟他說不能動手,之後我也打電話給老師│
│表示關心,老師說不用擔心因為兒子有肢體衝突都是來自他│
│想和小朋友玩,但是就讀後的兩個禮拜某天下課,看到兒子│
│臉部破皮有傷,詢問過後兒子說被小朋友打的,因為當天的│
│導師休假是代課老師,先生問代課老師發生了甚麼事,怎麼│
│兒子臉上掛彩?代課老師卻一問三不知,更誇張的是當天沒│
│有一個老師看到他臉部有傷,隔天主任打電話給我說當天發│
│生情形有三個小朋友跟兒子互動,但是都沒有動手而且也檢│
│查過他們的指甲,而且小朋友的記憶很凌亂他們都不記得昨│
│天發生的事情了,就這樣不了了之的結束了,我們也想說算│
│了不要再追究請老師以後要把小孩顧好就好!然而就在我兒 │
│子受傷的隔兩天放學,毫無預警的情況下主任拿了信封袋和│
│切結書,主任跟我說甚麼因為我兒子都會觸碰小朋友,老師│
│防不勝防,加上他們老板有來學校看過,看到我兒子和小朋│
│友的相處,覺得我兒子不適合就讀他們學校,所以就這樣打│
│發我們走了,看到無辜的兒子還不知道發甚麼事情,開開心│
│心從教室走出來,為人母的我心都要碎了,他到底是犯了甚│
│麼濤天大罪?還有小孩是垃圾嗎可以隨丟就丟?重點是今天│
│受傷的人卻被退學,那如果以照學校規範動手的人就要退學│
│,那麼把我兒子抓傷的人是不是也要秉公處理?之後先生獨│
│自到學校想要更加了解狀況,也跟學校表明立場今天不是要│
│求要回校就讀,而是從頭到尾他們的處理態度就有嚴重的問│
│題,加上隨隨便便冒出來一個老闆來打壓我們十分不尊重,│
│然而主任和導師卻一昧的把責任推給我,跟我先生說之前就│
│有跟媽媽說一切都還是觀察的狀態,請問甚麼叫觀察?每天│
│老師的聯絡簿狀況都是寫兒子表現良好,然後在校的每個老│
│師都稱讚兒子不像新生適應得很好,這樣叫爸媽怎麼可以接│
│受突如其來的退學?更令人氣憤的是老師主任竟然還跟先生│
│說因為兒子在校很開心抱小朋友的時候會勒人脖子,先生跟│
│老師說因為小朋友身高的關係兒子抱到對方沒辦法抱到身體│
│,還說兒子會扯人家頭髮先生也說明因為兒子學習力強他模│
│仿理髮師在幫客人整理頭髮,先生嚴正的跟他們今天身為教│
│育者不就應該因材施教嗎?應該要好好教育兒子哪裡做錯了│
│要如何改進,而不是兒子比別人聰明活潑老師就一副沒輒的│
│樣子!話題回到老師說我都了解兒子在校情況,那麼這些事 │
│情之前我都不曾聽過,這樣是哪一方的問題比較嚴重?從頭│
│到尾我看不到妳們解決問題的能力,還敢大言不慚的說是兒│
│子屢勸不聽,還敢說自己十幾年的教學經驗,你們連一個三│
│歲的小孩都沒能力教好了?什麼以學生為主以老師為輔的教│
│學理念,在我看來只是把學生當皮球踢!!!事後還說小孩不 │
│適合群體生活,說如果還要繼續上學只能到4至5個人的班級│
│,聽到這個我真的很生氣也很不能原諒,明明就是一個身心│
│靈都很健康的學生,被他們講得好像我的兒子情緒有問題是│
│怪物!把我兒子惡魔化好來掩飾他們得不合理!三歲的孩子真│
│的知道甚麼叫打甚麼叫勒甚麼叫扯嗎?他們正處於懵懵懂懂│
│的階段,最需要的是有愛心有耐心的老師來理解他們,而不│
│是把錯都推給學生那麼這樣還需要受教育嗎?今天我難過的│
│是兒子才去兩個禮拜就已經記得班上小朋友的名字,重感情│
│的他事發過後也一直說想要回學校找老師同學,聽到他這樣│
│說的時候我們更難過自己一時錯誤的選擇傷了他幼小的心靈│
│!之後我們選擇了一間雙語學校雖然離家路途較遠,但是兒 │
│子在校很開心很快得就融入新的環境,上學至今從未聽過老│
│師說兒子會動手傷人的舉動,反倒是兒子會被班上比較幼小│
│不懂得事的小朋友弄到,老師還會跟我道歉說讓爸媽擔心了│
│,但對於我來說小朋友之間有肢體衝突都是在所難免的,最│
│重要的是教育者如何教導孩子以及給予正確的觀念!而且之 │
│前在夏山維尼托兒所兒子幾乎每天都被蚊子叮,一雙白皙的│
│腳都變成紅豆冰,然而到了新學校有良好的衛生環境,我們 │
│就不用再擔心蚊子這個病媒問題了!也許我不是教育者沒有 │
│資格談甚麼教育理念,但是我想告訴和我們一樣為人父母者│
│,不要把孩子放置在企圖改變他本質的環境,而是把他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