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永聲
林金好
陳宥齊(原名陳欣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廖偉成律師(於104年6月16日委任,並於當日庭後
解除委任)
被 告 陳柏丞
李侑軒
劉繼堯
姚馨怡
許嘉倫
林昆榮
林鎂婷
王 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之刑法法條應補充「第28條」、「第25條第2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之刑法法條未記載「 第28條」、「第25條第2項」,為顯然之疏漏,且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