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395號
CHDV,89,重訴,395,200012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文正
  送達代收人 楊怡齡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6裁
  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端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李垂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