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538號
TYDV,104,除,538,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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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美
訴訟代理人 楊琇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 7 月31日太平洋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398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確實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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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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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新臺幣) │ │ │
├─┼──────┼────────┼───────┼────────┼─────────┼──────┤
│01│復星空廚股份│兆豐商業銀行桃園│104 年7 月31日│698940元 │AP0261017 │受款人臺灣中│
│ │有限公司林純│機場分行 │ │ │ │油股份有限公│
│ │美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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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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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