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525號
TYDV,104,除,525,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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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馮玲純(即馮長木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馮維新(即馮長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44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8 月1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43 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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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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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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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三九四八─│ │1 │40 │ │
│01│ │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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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一0八七八0─│ │1 │208 │ │
│02│ │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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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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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