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522號
TYDV,104,除,522,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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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馮維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 ,前經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 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4 年7 月23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 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1月23日屆滿 ,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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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5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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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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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三九四九─│ │1 │28 │ │
│01│ │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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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一0八二六0─│ │1 │405 │ │
│02│ │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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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