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楊殿鐸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楊憲琳
楊彗妡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呂美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文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被 告 楊浩宗
楊玉潔
丘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呂美儒」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呂美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