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林德光
法定代理人 林炳榮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豐行律師
被 告 林添壽
林憲章
林淑美
吳杏雪
林玉蘭
吳囿增
林東泮
盧林杏心
林家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