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21號
TYDV,104,訴,421,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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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敦豪全球貨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輝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品君律師
被   告 久貳吉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裕
被   告 上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直義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被   告 梁莉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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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敦豪全球貨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貳吉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