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呂國麟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被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張瓊宜
洪彩萍
被 告 陳慶鈺
陳文章
陳成智
陳成偉
陳成庭
陳福萬
陳福昌
陳福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就其所有桃園市○○區○○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下併稱系爭土地),對同段576
-2、578 、579 、580 、569-4 、581 、582 地號土地有通行權
存在,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8,725 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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