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98號
TYDV,104,訴,298,2015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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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素雲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美華
      吳成涓
      吳恭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
法定代理人 魏玉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智偉
      曾小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訴字第298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80,
4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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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