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 告 匯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百成
被 告 邱聰科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123,1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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