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958號
TYDV,104,訴,1958,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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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958號
原   告 吳昭明 
被   告 游青陽(原名:游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84
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3 年度
附民字第114),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
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在自由時報D套全國版其他版位,以高八公分乘以寬八公分之篇幅,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壹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明知原告以「龍珠」、「斷易天機」、「天心易學」為 暱稱,長年在「YAHOO 奇摩知識+」網站上答覆網友關於算 命測字之詢問,然因細故素有不滿,竟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上午10 時許,因妨害名譽案在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第11刑事法庭內接受訊問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在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審理法庭內,以手指 向原告並稱:「就像某個檢察官講的,把他當路邊野狗嘛! 你不要去理他,那不就沒事了」等語(下稱系爭㈠言語)辱 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評價。
㈡於102年2月24日上午11時47分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 「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卜術專用」之帳號在「YAHOO 奇摩 知識+」此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網站,張貼如附 表一編號1 張貼內容欄所示之文章,並以「神棍嫌疑人」等 語(下稱系爭㈡言語)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評價 。
㈢被告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為之,竟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 2至4張貼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YAHOO 奇摩知識+」網站 分別張貼如附表一編號2至4張貼內容欄所示之文章,並公布 原告之未公開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oZ000000000○@msa. hinet. net」、「oa888○○ ○○○@livemail. tw」(下稱系爭㈢行為), 以上開方式將原告之個人資料張貼於網路公開頁面供不特定



人瀏覽,逾越個人資料利用之範圍,足生損害於原告。二、被告已因上揭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 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鈞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84號 刑事判決,就系爭㈠、㈡言語部分,各處拘役30日及40日; 就系爭㈢行為部分,各處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2萬元 、2萬元,被告雖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 度上易字第1906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是原告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刊登於 自由時報黑白版廣告內頁4分之1版(高17公分,寬12公分) 連續7日。㈢前2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貳、被告則以: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已非可以查核,在網路上已經 被刪除掉,況原告說他可以變造證據。伊長期與宗教命理神 棍對抗,所以受各方神棍惡意破壞,原告因伊宣導反神棍的 內容有所觸及,就一直找伊麻煩,刻意與伊對話,當伊在罵 東的時候,原告就說伊罵他,當伊在說別人的時候,原告也 要出來說話,不知與原告有何關係。原告長期在網路上以各 種方式妨害伊名譽,伊曾多次提告,但不知為何都未被地檢 署起訴,反而造成伊收入艱難,需以借貸度日,伊連500 元 也無法拿給原告等語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49年台上字 第929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 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分別 於上開時、地,以「就像某個檢察官講的,把他當路邊野狗 嘛!你不要去理他,那不就沒事了」、「神棍嫌疑人」等語 辱罵原告,毀損原告之名譽;又未經原告同意,擅自網路上 公布原告未公開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將原告之個人資料張 貼於網路公開頁面供不特定人瀏覽,足生損害於原告,且被 告之前揭行為,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5 491、17143、22838、22840、25475 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 103年度易字第384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刑事判決被告 有罪在案,此有上開本院刑事判決書及該等刑事卷宗可稽, 被告雖以前詞為置辯,惟查:
㈠就系爭㈠言語部分:




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 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 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 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判斷上應隨行為人與 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 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依社會通 念為客觀之綜合評價,倘該行為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並對 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產生不良影響,即屬名譽之侵害。查 ,被告對於有向原告指稱「就像某個檢察官講的,把他當路 邊野狗嘛!你不要去理他,那不就沒事了」等語乙節,業據 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刑事卷第 20頁、第49頁反面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卷第58頁反面、第92 頁、第93頁反面),而依一般社會通念將人比擬為「路邊野 狗」,實係將人貶抑為動物之語,具有貶損他人社會客觀評 價之意,且公開審理之法庭係可供不特定人出入之共見共聞 之場所,是被告上開言語,足使原告之名譽遭受損害無疑。 ㈡系爭㈡言語部分:
查,前於102年2月18日在「YAHOO 奇摩知識+」網站曾有一 名暱稱為「匿名」之人張貼一標題為「【開運】算命大師請 說一下神棍為什麼要叫神棍」之文章,被告回應後旋遭原告 檢舉;嗣於102年2月22日該暱稱為「匿名」之人又再次張貼 一內容相似之文章,而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張貼時間欄所示 之時間,在「YAHOO 奇摩知識+」此一公開網站討論區,張 貼如附表一編號1 張貼內容欄所示之文章等情,業據原告指 述明確(見桃園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1373號卷第2頁至第6 頁),並有「YAHOO 奇摩知識+」網頁翻拍照片為證(見同 上卷第7 頁至第10頁),且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 亦自承附表一編號1張貼內容欄所示之文章確係伊所刊登( 見本院刑事卷第20頁反面、第51頁正面),堪信上情為真。 況被告所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 張貼內容欄所示之文章內確有 「很多人怕麻煩當然是禁聲。我就再回答你一次好了,反正 之前回答的那題已經被神棍嫌疑人檢舉了不是嗎?」等語, 其用語已明確指述先前該暱稱為「匿名」之人於102年2月18 日所張貼之文章遭「神棍嫌疑人」檢舉,並被告於上開刑事 案件審理程序中尚自承伊知悉該文章之檢舉人為原告(見本 院刑事卷第51頁),則被告所張貼此一文章內容自有影射原 告係「神棍」之意。而「神棍」一詞係指他人以宗教為名義 行詐騙行為之人,依一般社會通念具有貶抑之評價;又「YA HOO 奇摩知識+」係一公開之討論區,任何人均得自由閱覽



於該處張貼之文章,是被告上開言語,已足使一般人對原告 之專業、人格聲譽產生懷疑,自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 ㈢就系爭㈢行為部分: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均屬「個人資料」之 範疇,且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因故取得他人個人資料者, 原則上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該個人資料加 以利用。是以,有關原告之姓名、住址、聯絡信箱等個人資 料,自屬其個人隱私,倘未經其同意,亦無相關法定事由存 在,即擅自公開揭露,當屬侵害原告隱私權之行為。查,被 告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至4張貼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張貼圖 檔之方式將原告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於「YAHOO 奇摩知識+ 」討論區公布乙情,業據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坦 承不諱(見本院刑事卷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第48頁反面) ,並有「YAHOO 奇摩知識+」網頁翻拍照片為證(見桃園地 檢署102年度他字第3762號卷第38頁、102年度他字第4289號 卷第8 頁、102年度他字第4496號卷第8頁),則被告未經原 告同意,擅自在網路上公布原告未公開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將原告之個人資料張貼於網路公開頁面供不特定人瀏覽, 是被告所為實已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㈣基上,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㈠、㈡言語及系爭㈢行為,致 其名譽權及隱私權受到侵害乙情,已經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 審理程序中所是認,並有「YAHOO 奇摩知識+」網頁翻拍照 片之證據佐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至被告辯稱原告所提 供的證據證據已刪除,且原告亦可以變造證據云云,為被告 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二、第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 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隱私權及名譽權被侵害 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 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隱私權及名 譽權之影響是否重大,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 定之。查,本件原告既遭被告以系爭㈠、㈡言語辱罵,並擅 自以系爭㈢行為公布原告未公開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依一 般通念,顯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評價,並暴露原告個人隱私 使不特定人周知,自構成對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之侵害,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



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又查,原告為二專畢業,有投資 營造廠,並名下有房屋1筆、汽車1輛,財產總額為26,000元 ;被告則為大學肄業,以擺攤為業,名下則無財產,已據兩 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4頁反面、第55頁),復有兩造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第52頁)。 是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侵害程度 、事發之經過與緣由等一切情狀,堪認原告就名譽權及隱私 權受侵害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其請求精神慰撫金以2 萬元 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三、再按名譽權遭受損害者,固可依上開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 之規定,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然該回復名譽之方式 ,應與被害人名譽受損之情形彼此相當,易言之,兩者必須 成相當之比例,始得認為係適當之處分,是該回復名譽之處 分是否適當,審判法院應予斟酌認定,加以准駁而為裁判。 本院審酌被告既對原告有妨害名譽等犯行之刑事犯罪,並經 法院判處有罪在案,為填補原告精神上與名譽上之損害,匡 正視聽,認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登報, 以回復其名譽,尚屬適當之處分,爰判命被告應將如附表二 所示道歉啟事內容以高8 公分乘以寬8 公分之篇幅,刊登在 自由時報D套全國版其他版位1 日;逾此部分,本院認非屬 適當,核無必要。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 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主張被告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3月19日(見103 年度審附民卷第 74 號卷第19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正當。
肆、綜上所述,被告所為系爭㈠、㈡言語及系爭㈢行為,足使原 告名譽權及隱私權受到侵害,原告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自屬有據;惟請求被告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及回復名譽 之方法,仍須適當且必要,俾符比例原則。從而,原告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2萬元及自10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內容刊登在



自由時報D套全國版其他版位1 日,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逾此範圍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另本判決所命之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爰就主文第1 項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就主文第2 項部分,雖屬非財產權而涉訟,惟性質上尚 非「意思表示」,仍屬作為給付判決,原無不得依聲請宣告 假執行,嗣再考諸將未確定之判決所認定之侵害情事,以假 執行方式逕予刊登新聞紙,未來判決倘有變更情事,損害將 難以估計彌補,因此性質上不適宜為假執行之宣告,是原告 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亦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 ,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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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張貼時間 │張貼網站 │暱稱 │張貼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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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 年2 月24│「YAHOO 奇│行運堂命│版大你好: │桃園地檢署102 │
│ │日上午11時47│摩知識+」│相館(易│你的問題上一次也是我回答的,│年度他字第1373│
│ │分 │網站 │天)卜術│這幾天看來應該也沒人敢確實回│號卷第7頁至10 │
│ │ │ │專用 │答,畢竟你已經講有人會亂場,│頁 │
│ │ │ │ │很多人怕麻煩當然是禁聲。我就│ │
│ │ │ │ │再回答你一次好了,反正之前回│ │
│ │ │ │ │答的那題已經被神棍嫌疑人檢舉│ │
│ │ │ │ │了不是嗎? │ │
│ │ │ │ │要知道『神棍』定義,首先先從│ │
│ │ │ │ │字典的解釋說明起,『神棍』是│ │
│ │ │ │ │乃『假借鬼神名義,到處招搖撞│ │
│ │ │ │ │騙的人。』,這樣的解釋說明會│ │
│ │ │ │ │不會太過於『刻版』,而且太過│ │
│ │ │ │ │於『簡單說明』的『一語帶過』│ │
│ │ │ │ │了呢? │ │




│ │ │ │ │其實『神棍』一辭在我所知,要│ │
│ │ │ │ │分兩部分去說明,其一是『神』│ │
│ │ │ │ │、其二是『棍』。 │ │
│ │ │ │ │『神棍』中的『神』所指何義呢│ │
│ │ │ │ │? │ │
│ │ │ │ │ 『神棍』中的『神』,所指的│ │
│ │ │ │ │便是眾人眾文化千百年來敬誠供│ │
│ │ │ │ │俸的『自然影射物』,也就是漢│ │
│ │ │ │ │民族所謂的『神明』,亦如許多│ │
│ │ │ │ │宗教所敬誠供俸的『造物主』,│ │
│ │ │ │ │即如天主教、基督教、猶太教所│ │
│ │ │ │ │謂的『上帝』。 │ │
│ │ │ │ │ 『神棍』中的『棍』所指何│ │
│ │ │ │ │義呢? │ │
│ │ │ │ │ 『神棍』中的『棍』所指的便│ │
│ │ │ │ │是『硬邦邦的棍子』,但這是文│ │
│ │ │ │ │字意義角度,才會是『硬邦邦的│ │
│ │ │ │ │棍子』。裡面有更深層的意涵,│ │
│ │ │ │ │這意涵就是指『驅使者的利器』│ │
│ │ │ │ │,就即如肉販手中的屠刀,也如│ │
│ │ │ │ │史家手中的毫筆。 │ │
│ │ │ │ │ 為何『驅使者的利器』即『│ │
│ │ │ │ │硬邦邦的棍子』加上『自然影射│ │
│ │ │ │ │物』即『神明』,會是那令人髮│ │
│ │ │ │ │指的『神棍』呢? │ │
│ │ │ │ │ 這要從漢民族文化談起,畢│ │
│ │ │ │ │竟『神棍』這組合是漢民族的用│ │
│ │ │ │ │字遣詞。 │ │
│ │ │ │ │ 自古以來,不管是何人當權│ │
│ │ │ │ │,皆有奴工問題,管理奴工的人│ │
│ │ │ │ │,手上都會有一個驅使奴工繼續│ │
│ │ │ │ │工作的利器,或『鞭』、或『棍│ │
│ │ │ │ │』、或『刀』、或『槍』、或『│ │
│ │ │ │ │戢』。而這驅使奴工繼續工作的│ │
│ │ │ │ │利器若運用得當,可以令惡意不│ │
│ │ │ │ │合群的奴工感到懼怕而繼續工作│ │
│ │ │ │ │。但若運用不當則會使疲累不堪│ │
│ │ │ │ │的奴工受盡煎熬,甚至過勞致死│ │
│ │ │ │ │。 │ │
│ │ │ │ │ 而若是不當使用這個驅使奴│ │




│ │ │ │ │工繼續工作的利器,則會被眾人│ │
│ │ │ │ │評為惡棍,同時亦被引用在大街│ │
│ │ │ │ │小巷仗勢欺人的惡霸土紳劣豪,│ │
│ │ │ │ │亦被稱作『潑皮』。 │ │
│ │ │ │ │ 因為用意在『仗勢欺人』的│ │
│ │ │ │ │角度上,因此實際應用面便遠大│ │
│ │ │ │ │於基礎的文字意義。 │ │
│ │ │ │ │ 故此『自然影射物』即『神│ │
│ │ │ │ │明』因『仗勢欺人』的意義角度│ │
│ │ │ │ │上加上『驅使者的利器』即『硬│ │
│ │ │ │ │邦邦的棍子』時,『神棍』即是│ │
│ │ │ │ │『憑仗鬼神名義,惡意欺人的惡│ │
│ │ │ │ │霸土紳劣豪。』,這才是『神棍│ │
│ │ │ │ │』的真正意義。 │ │
│ │ │ │ │ 然而社會上生活中,總有那│ │
│ │ │ │ │麼些人,會刻意說自己奉『XX│ │
│ │ │ │ │神』或『OO神』的旨意服務眾│ │
│ │ │ │ │人或救渡眾生。其實這都是不實│ │
│ │ │ │ │的謊言。 │ │
│ │ │ │ │ 除卻大眾民俗型態的角度,│ │
│ │ │ │ │會如此說的,莫不是自稱能通神│ │
│ │ │ │ │通鬼通靈,就是自稱能與神鬼妖│ │
│ │ │ │ │魔佛交談,甚至還有號稱練氣功│ │
│ │ │ │ │丹道到家以致能通鬼神的人。且│ │
│ │ │ │ │大多倚借宗教名義,大斂『轉運│ │
│ │ │ │ │』、『開運』、『改運』的宗教│ │
│ │ │ │ │財。 │ │
│ │ │ │ │ 甚有恬不知恥的人,會四處│ │
│ │ │ │ │抄襲各式命卜相命理著作引為己│ │
│ │ │ │ │用,並假藉美化過的『XX心法│ │
│ │ │ │ │』或『XX妙法』以及『OO正│ │
│ │ │ │ │法』與『OO聖法』等等類似宗│ │
│ │ │ │ │教名辭,冠上各式命卜相命理述│ │
│ │ │ │ │論名稱,例如『XX神數』或『│ │
│ │ │ │ │OO學』。用以訛詐廣大不知情│ │
│ │ │ │ │的一般大眾。採用這類以美化過│ │
│ │ │ │ │又無實質意義的『宗教名諱』的│ │
│ │ │ │ │,其實都是神棍行為與表現。 │ │
│ │ │ │ │ 而真正在於宗教民俗面的呈│ │
│ │ │ │ │現,則不會有『獨特性』與『單│ │




│ │ │ │ │一性』的性質,就如漢民族各處│ │
│ │ │ │ │的『宮、廟、寺、觀』,有許多│ │
│ │ │ │ │都會有相同的物件,例如『聖籤│ │
│ │ │ │ │』等解答大眾迷惑的物品,這才│ │
│ │ │ │ │是真正的宗教民俗。其它舉凡美│ │
│ │ │ │ │化過並具有『獨特性』與『單一│ │
│ │ │ │ │性』的宗教說詞,又是憑藉眾所│ │
│ │ │ │ │周知的宗教神祇名義者,連想都│ │
│ │ │ │ │不需要想,直接就可以說那是『│ │
│ │ │ │ │神棍』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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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 年6 月18│「YAHOO 奇│易經研究│佛版的老兄們安好: │桃園地檢署102 │
│ │日下午2 時52│摩知識+」│者 │我舉個例子,正覺會針對藏密人│年度他字第3762│
│ │分 │網站 │ │士的事情大家應該都清楚,但其│號卷第37頁至38│
│ │ │ │ │中癥結點在何處,其實就在藏密│頁 │
│ │ │ │ │人士擁護雙身法或稱雙修法、陰│ │
│ │ │ │ │陽法。 │ │
│ │ │ │ │ │ │
│ │ │ │ │十年前某位電視台宗教靈異節目│ │
│ │ │ │ │常客宋XX假借幫某女子挽回感情│ │
│ │ │ │ │施合和術,結果錢也拿了,但卻│ │
│ │ │ │ │藉機把人給性侵了。 │ │
│ │ │ │ │ │ │
│ │ │ │ │當時媒體採訪時,宋XX宣稱藏密│ │
│ │ │ │ │也有雙修法,故媒體採訪藏密人│ │
│ │ │ │ │士,可是那些藏密人士卻說雙修│ │
│ │ │ │ │法、雙身法是佛教中屬正淫,並│ │
│ │ │ │ │不違背佛教理法。 │ │
│ │ │ │ │ │ │
│ │ │ │ │從此我對藏密開始厭惡,並因此│ │
│ │ │ │ │有位網友在網聚時,將其針對『│ │
│ │ │ │ │雙修法』所尋的答案,全數拿給│ │
│ │ │ │ │我看,令我對藏密更加不移的保│ │
│ │ │ │ │持厭惡觀點。 │ │
│ │ │ │ │ │ │
│ │ │ │ │前些年遇到正覺會在我當時服務│ │
│ │ │ │ │廟宇發單,我也直接電話告知我│ │
│ │ │ │ │所知道的一切,但我並不是正覺│ │
│ │ │ │ │會的人。 │ │
│ │ │ │ │ │ │




│ │ │ │ │我只是覺得,正覺會在這個點把│ │
│ │ │ │ │事實公諸出來,怎麼我來佛版參│ │
│ │ │ │ │與問答才沒久,舉凡稍有認同此│ │
│ │ │ │ │點的人,都會被貼上正覺會的標│ │
│ │ │ │ │籤呢? │ │
│ │ │ │ │ │ │
│ │ │ │ │這到底是大傢伙所知所研學的佛│ │
│ │ │ │ │法,竟是如此讚揚性侵這檔事;│ │
│ │ │ │ │亦或者是有心人從中的操弄,刻│ │
│ │ │ │ │意造成爭端,進而把性侵這檔事│ │
│ │ │ │ │合理化呢? │ │
│ │ │ │ │ │ │
│ │ │ │ │若是第二者,我將合理懷疑,那│ │
│ │ │ │ │位有心操弄者必然曾犯下性侵他│ │
│ │ │ │ │人的神棍行為。 │ │
│ │ │ │ │ │ │
│ │ │ │ │在此請大家夥告知我『佛教是支│ │
│ │ │ │ │性侵的宗教嗎?』 │ │
│ │ │ │ │ │ │
│ │ │ │ │對了,我知道有兩個人可能會藉│ │
│ │ │ │ │機搗亂我的發問題,所以我就把│ │
│ │ │ │ │該兩人的一些證據丟出來,以防│ │
│ │ │ │ │止他們刻意離題搗亂。 │ │
│ │ │ │ │ │ │
│ │ │ │ │(附圖) │ │
│ │ │ │ │圖片內容: │ │
│ │ │ │ │寄件者龍珠:「能否把這隻瘋狗│ │
│ │ │ │ │易天居士,的惡行資料給我,我│ │
│ │ │ │ │正在全心全意收集他的犯罪資料│ │
│ │ │ │ │,不管真假只要能加在他頭上讓│ │
│ │ │ │ │他倒楣的通通可以,謝謝。 │ │
│ │ │ │ │「oZ000000000○@│ │
│ │ │ │ │ m sa. hinet. net│ │
│ │ │ │ │oa888○○○○○@liv│ │
│ │ │ │ │email. tw │ │
│ │ │ │ │oa○○○○○○○@yaho│ │
│ │ │ │ │o. com. tw」 │ │
│ │ │ │ │(電子郵件帳號,詳卷)」 │ │
│ │ │ │ │ │ │
│ │ │ │ │還有那些專拿佛教經典文意搞不│ │




│ │ │ │ │負責任的小明仔們,若有言詞上│ │
│ │ │ │ │的惡意誹謗,我將不告知的直接│ │
│ │ │ │ │提告,絕不姑息不負責任胡說八│ │
│ │ │ │ │道攪亂問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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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 年7 月5 │「YAHOO 奇│行運堂命│版大你好: │桃園地檢署102 │
│ │日凌晨1 時31│摩知識+」│相館(易│你問這間狗炁廟我確實不知,但│年度他字第4289│
│ │分 │網站 │天)導正│我知道現在知識+ 尋得出的『元│號卷第7頁、第8│
│ │ │ │五術觀 │始天尊』的題理曾看過,有一個│頁 │
│ │ │ │ │不如法的玄天上帝信眾,假借練│ │
│ │ │ │ │氣可通神,甚至自己弄個道號就│ │
│ │ │ │ │四處打著『元始天尊』的廣告,│ │
│ │ │ │ │你可以自己去查查看!一切便知│ │
│ │ │ │ │道。 │ │
│ │ │ │ │在此我還是留下八神庵式的狂笑│ │
│ │ │ │ │呵~呵~~呵~~哈~哈~哈~│ │
│ │ │ │ │~ │ │
│ │ │ │ │ │ │
│ │ │ │ │(附圖) │ │
│ │ │ │ │圖片內容: │ │
│ │ │ │ │寄件者龍珠:「能否把這隻瘋狗│ │
│ │ │ │ │易天居士,的惡行資料給我,我│ │
│ │ │ │ │正在全心全意收集他的犯罪資料│ │
│ │ │ │ │,不管真假只要能加在他頭上讓│ │
│ │ │ │ │他倒楣的通通可以,謝謝。 │ │
│ │ │ │ │「oZ000000000○@│ │
│ │ │ │ │ m sa. hinet. net│ │
│ │ │ │ │oa888○○○○○@liv│ │
│ │ │ │ │email. tw │ │
│ │ │ │ │oa○○○○○○○@yaho│ │
│ │ │ │ │o. com. tw」 │ │
│ │ │ │ │(電子郵件帳號,詳卷)」 │ │
│ │ │ │ │ │ │
│ │ │ │ │102年7月5日凌晨1時39分補充 │ │
│ │ │ │ │有人啊!在命理能力爛到不能看│ │
│ │ │ │ │,又沒實力跟人頂命理能力,只│ │
│ │ │ │ │好四處說別人是狗,還藉托圖影│ │
│ │ │ │ │射,一下賣狗公腰的狗皮春藥,│ │
│ │ │ │ │什麼男人吃了嚇嚇叫女人吃了吱│ │
│ │ │ │ │吱叫,一下又賣起陶瓷罐頭,為│ │




│ │ │ │ │了遮蔽他自己只會亂講命理根本│ │
│ │ │ │ │沒能力去跟稍有真才實學的人對│ │
│ │ │ │ │抗,這種模式,常見啦! │ │
│ │ │ │ │102年7月5日下午5 時37分補充 │ │
│ │ │ │ │吳先生: │ │
│ │ │ │ │就知道這題是你故意放的,我所│ │
│ │ │ │ │謂的「原始天尊」部分與你無干│ │
│ │ │ │ │,整篇也沒有一個地方提到你或│ │
│ │ │ │ │指稱你,你又要玩自己對號入座│ │
│ │ │ │ │再拿來告人嗎?你的眼睛可真夠│ │
│ │ │ │ │大的,以「元始天尊」四個大字│ │
│ │ │ │ │搜尋,你故意講搜尋不到,就要│ │
│ │ │ │ │藉故自己對號入座再告我嗎? │ │
│ │ │ │ │那張圖是有人轉寄我的,你若要│ │
│ │ │ │ │追問,你也只能怪說你幹嘛私下│ │
│ │ │ │ │四處寄那些內容摟。況且裡面所│ │
│ │ │ │ │寫信箱我又不知道是誰的,搞不│ │
│ │ │ │ │好轉寄的人知道,可是我確實是│ │
│ │ │ │ │不知道的。 │ │
│ │ │ │ │不過經你證實,確定你有惡意找│ │
│ │ │ │ │我碴的事實,現在已不容你狡賴│ │
│ │ │ │ │了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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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 年7 月26│「YAHOO 奇│行運堂命│這位如是我聞先生,你是在聞什│桃園地檢署102 │
│ │日凌晨2 時39│摩知識+」│相館(易│麼呢? │年度他字第4496│
│ │分 │網站 │天)導正│ │號卷第6頁至第9│
│ │ │ │五術觀 │來,細數從頭,有圖有真相,大│頁 │
│ │ │ │ │家會懷疑怎麼會有人一直帶有影│ │
│ │ │ │ │射的指向我,這人是誰呢?請看│ │
│ │ │ │ │下圖 │ │
│ │ │ │ │ │ │
│ │ │ │ │(附圖) │ │
│ │ │ │ │圖片內容: │ │
│ │ │ │ │意見者天心易學:招牌看板大辣│ │
│ │ │ │ │辣寫著「000 命相館」、全台唯│ │
│ │ │ │ │一易經理學」就只見大門不開,│ │
│ │ │ │ │庭前髒亂不堪,還掛著「請勿在│ │
│ │ │ │ │門口大小便. . .. ..」這...?│ │
│ │ │ │ │!!!屋主為何要掛牌警告「請│ │
│ │ │ │ │勿在門口大小便. . . 」?是租│ │




│ │ │ │ │用房客神經異常任意排泄大小便│ │
│ │ │ │ │或身染惡疾大小便失禁無法自理│ │
│ │ │ │ │. . .?是街民流浪漢在門庭築 │ │
│ │ │ │ │窩夜宿就地大小便?是附近居民│ │
│ │ │ │ │不懂禮儀在此堆放垃圾及大小便│ │
│ │ │ │ │? │ │
│ │ │ │ │ │ │
│ │ │ │ │我本人並未練什麼「狗炁」,但│ │
│ │ │ │ │可知有人曾打著「修真秘笈」號│ │
│ │ │ │ │稱練氣的人,請看下圖。 │ │
│ │ │ │ │ │ │
│ │ │ │ │(附圖) │ │
│ │ │ │ │圖片內容: │ │
│ │ │ │ │中央開天熹極門、修真秘笈、天│ │
│ │ │ │ │心正法道家六字氣功延年益壽治│ │
│ │ │ │ │病秘法 │ │
│ │ │ │ │ │ │
│ │ │ │ │ │ │
│ │ │ │ │為何「狗炁」會與這人扯上關係│ │
│ │ │ │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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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