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7號
原 告 葉炳燐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一澊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訴訟代理人 邱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六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4 年12月1 日,以民事準備理由㈠狀向本院追加中國大陸籍人士即被告謝萬亨、謝萬珍、謝俊倫、謝俊康(下稱謝萬亨等4 人)為被告,並聲明請求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應給付謝萬亨等4 人新臺幣213 萬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惟因卷內並未見有何原告向追加被告謝萬亨等4 人寄送書狀之相關回證資料,原告就此所為之主張尚有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