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3號原 告 周業多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被 告 李錦全(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國維(徐阿龍之繼承人) 洪敏娟(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崇銘(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靚晏(徐阿龍之繼承人) 張蕉(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秋娥(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石松(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子婷(徐阿龍之繼承人) 徐郁程(徐阿龍之繼承人) 廖翎君(徐阿龍之繼承人)被 告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淑珍(徐阿龍之繼承人)被 告 孫志鴻律師即洪清峰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於一週內補正附表二之登記權利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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